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证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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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5人阅读 2021年12月07日


一、什么是注册结构工程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RSE)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从事结构工程设计;结构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等调查和鉴定;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建设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2021年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时间:一级、二级是10月24日。

分类

其中,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不受工程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只限于承担国家规定的民用建筑工程等级分级标准三级项目。

结构工程师设计的主要文件(图纸)中,除应注明设计单位资格和加盖单位公章外,还必须在结构设计图的右下角由主持该项设计的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其执业专用章,方为有效。否则设计审查部门不予审查,建设单位不得报建,施工单位不准施工。


二、考试文件

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从事房屋结构、桥梁结构及塔架结构等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1997年9月,建设部、人事部下发了《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设办〔1997〕222号),决定在我国实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并成立了全国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考试工作由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全国注册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10月下旬。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


三、报名条件

1、基础考试具备下列条件人员


2、1971年(含1971年)以后毕业,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从事建筑工程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也可申报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



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建筑工程分类标准三级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


四、考试科目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设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其中,基础考试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专业考试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考试方法,即:要求考生在填涂答题卡的同时,在答题纸上写出计算过程。基础考试为闭卷考试,只允许考生使用统一配发的《考试手册》(考后收回),禁止携带其他参考资料,(住建部规定自2012年起,基础考试不再配发《考试手册》,闭卷考试)。专业考试为开卷考试,考试时允许考生携带正规出版的各种专业规范和参考书目。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

1.基础考试(上) 2.基础考试(下) 3.专业考试(上) 4.专业考试(下)

基础考试包括:

上午:1.高等数学2. 普通物理 3. 普通化学 4. 理论力学 5. 材料力学 6. 流体力学 7.计算机应用基础8.电工电子技术9. 工程经济 10.信号与信息技术(09年新设科目)11.法律法规

下午:12.土木工程材料13. 工程测量 14. 职业法规 15.土木工程施工与管理 16. 结构设计 17. 结构力学 18. 结构试验 19.土力学与地基基础

专业考试包括:

1.钢筋混凝土结构2. 钢结构 3. 砌体结构与木结构 4. 地基与基础 5. 高层建筑、高耸结构与横向作用6. 桥梁结构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只考专业课,科目为:

1.钢筋混凝土结构2. 钢结构 3. 砌体结构与木结构 4. 地基与基础 5. 高层建筑、高耸结构与横向作用


五、考试评分

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采用各地计算机读卡,全国统一集中阅卷方式。首先各地按人事部下发的考后规则模板分别对考生的基础、专业知识、专业案例考试上、下午答题卡进行机读评分,并按规定将各科考试*信息及考场分配信息以PTD格式上报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

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对各地上报的各科读卡*分别进行统计分析,并将各科*统计分析结果及时报送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将依据读卡*分析结果,经研究后确定各科的调档分数线。

正式评分前一周,各地应将全部一级结构专业考试的考生试卷(上、下午)、其它专业的专业案例考试的考生试卷(上、下午)、考场纪录单和报考人员名册一并以机要邮寄方式或派人押送到指定的阅卷点。

对一级结构专业考试、其它专业的专业知识考试和专业案例考试读卡*均达到调档分数线的考生试卷,将由各地选派的评分专家对其作答情况进行阅卷评分。

对一级结构专业考试、其它专业的专业知识考试和专业案例考试读卡*未达到调档分数线的考生试卷,不进行专家阅卷评分。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评分由各地参照上述作法组织评阅试卷。


六、注册要求

申报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须知

(一)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师注册申请表(1式2份);

2、注册师申请在此设计单位注册的证明(如用计算机打印需由注册师本人签字)。

3、申请人的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件;

4、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的聘用合同复印件(至申请注册时聘期不得少于1年,且合同中应有本人签字);

5、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职业道德证明,该证明材料由申请人自提出申请之日前最后一个服务期满2年以上的设计单位或允许其执业的其他机构出具方为有效;

6、聘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7、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近3个月内体检有效);

8、取得资格后调往其他单位并申请注册时,应提供工作关系调动或辞职的证明文件;

9、大专院校设计单位人员申请注册时,应出具申请人是老师或设计单位在编人员的证明文件;若为老师,还应按 “高等学校(院)老师注册须知”中规定,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填写注册师申请表并提交聘用单位;

2、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其他有关注册材料一并报所在建设局主管部门;

3、各建设局主管部门对其材料的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在注册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签字盖章后报省管理委员会(结构)办公室。

4、省管理委员会(结构)办公室初审后,报全国管委会审定,注册人员证书及印章统一由各市建设局主管部门在省注册中心领取并下发到注册本人手中。

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师变更注册申请表(1式2份);

2、注册师申请变更至新设计单位注册的证明(如用计算机打印需由注册师本人签字)。

3、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至变更注册时聘期不得少于1年,且合同中应有本人签字);

4、原聘用单位出具的与申请人解除聘用合同的证明及同意其调动(离退休人员的外聘)证明;

5、原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申请变更注册前2年内的职业道德证明;

6、申请人变更注册前的执业印章;

7、新聘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8、继续注册时要求变更时,需同时提供参加继续教育证明和体检证明。

办理程序

A、跨省(部门)变更注册程序:

(1)申请人按照变更注册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2)申请人将有关材料(含申请人的执业专用章)报送省注册地方管理委员会;

(3)省注册地方管理委员会审查材料符合变更条件后,将变更注册人员材料返还申请人。

B:省内变更注册程序:

(1)申请人按照变更注册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2)将有关材料报送新聘用单位所在建设局主管部门;

(3)各地建设局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将申报材料报省管理委员会(结构)办公室;

(4)省管理委员会(结构)办公室审查同意签字盖章后,将变更注册材料报送全国管委会审定。

延续注册

注册工程师每一注册期为3年,注册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期满前30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继续注册申请表(1式2份);

2、注册师申请继续在此设计单位注册的证明(如用计算机打印需由注册师本人签字)。

3、申请人上一注册期的职业道德证明;

4、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的聘用合同复印件(至继续注册时聘期不得少于1年,且合同中应有本人签字);

5、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6、聘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7、继续注册时要求变更时,需按照变更注册要求提供材料,同时提供参加继续教育证明和体检证明。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需在注册期满之前3个月内,按要求提交注册材料;

2、将相关材料报各市建设局主管部门审查;

3、各市建设局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汇总后,连同材料一并报省管理委员会(结构)办公室;

4、省管理委员会(结构)办公室对材料的真实和有效性进行查验后,经审查合格的,将注册材料报送全国管委会审核。

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继续教育须知

注册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本专业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作为注册工程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注册期各为60学时。

(五)其它说明

1、注册人员不得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

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任何单位不得在未征得注册师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代替保管和使用。

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审批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4、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如丢失,应及时通过聘用单位向所在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挂失,并申请补发注册证书或执业专用章。

5、注册单位如遇单位资质证书号或单位名称变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报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办理注册人员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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