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鹿城区初中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基〔2023〕11号)和《温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温教办基〔2023〕2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实现教育现代化、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以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为重点,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坚持义务教育阶段招生“以县为主”的原则,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坚持教育资源均衡配置,体现义务教育的强制性、普及性,努力为每个适龄儿童少年提供优质、公平的教育条件和教育机会;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学,加强管理,规范操作,推进“阳光招生”,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
二、工作原则
(一)免试入学。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推进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入学全覆盖,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二)公民同招。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两者协调发展。
(三)便民惠民。进一步优化工作程序,逐步实现流程再造,大力推进“线上办理、线下免跑”,提升便民惠民服务。
三、组织实施
在鹿城区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区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生办”),区招生办设在区教育局。
公办初中招生,由各相关中小学根据分工做好报名、审核等相关工作,具体为:城区小学协助做好本校毕业生的报名组织工作;城区初中做好初中新生资格审核与接收工作;非城区初中(双屿中学,仰义中学,温州市第三十中学藤桥校区、上戍校区、临江校区)及初中学区做好符合学校入学条件小学毕业生的报名、审核与录取工作。不在鹿城城区小学毕业、符合城区初中入学条件适龄儿童少年的报名工作,由区招生办直接组织。
民办初中招生,由区招生办指导学校做好报名接收、资格审核与录取确认工作。
四、招生对象
(一)鹿城区户籍小学应届毕业生。2023年6月4日(全市初中报名截止日)以后登记鹿城区户籍的,视学额情况安排。
(二)鹿城区域内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华侨华人子女、港澳台居民子女、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子女、温商回归人员子女,鹿城进藏干部职工子女。
(三)非鹿城区户籍、父母持有鹿城区房屋产权的小学应届毕业生。
(四)非鹿城区户籍、符合“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确需在鹿城区就读的小学应届毕业生。
鹿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中有视力障碍、听力障碍、中高度智力障碍的,向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报名就读。学校地址:永嘉县瓯北街道和二村,联系电话:57677901(启智部)、57761176(启音部)。
五、公办初中招生办法
(一)鹿城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办法
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在鹿城城区(含七都街道、滨江街道、南汇街道、蒲鞋市街道、南郊街道、大南街道、五马街道、松台街道、广化街道、双屿街道原黄龙街道辖区部分,下同)的,根据其父母鹿城城区居住地房产情况(房产要求见本条款第2点“入学房产要求”)入读城区初中。
1.入学原则
(1)房屋产权人为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的,按其父母房屋产权地址入读施教区学校。
(2)房屋产权人为适龄儿童少年祖父母(外祖父母),且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户籍与上述房屋产权人在一起,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又确无其他住房的,按上述房屋产权地址入读施教区学校(在入读学校相应学段周期内,该产权仅供一户家庭子女入学使用,一对夫妇及其未婚子女计为一户)。
(3)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鹿城城区均无房,或房产不符合施教区学校入读条件的,按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由区招生办按片区统一调配至城区初中入学。
2.入学房产要求
(1)用于入学的房屋产权建筑面积需在20平方米以上。
(2)温州市第 二中学海坛校区、温州市实验中学广场校区、温州市南浦实验中学春晖校区施教区内,房产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20平方米以上,领取房屋产权证(包括新购房、买卖、析产、继承等)须满三年。
(3)2015年4月1日及以后领取的温州市第 二中学海坛校区、温州市实验中学广场校区、温州市南浦实验中学春晖校区施教区房屋产权证,以及2021年6月1日及以后领取的温州市南浦实验中学锦江校区施教区房屋产权证,三年内仅供一户(一对夫妇及其未婚子女计为一户)家庭子女入学使用。
(4)温州市第 二中学海坛校区、温州市实验中学广场校区、温州市南浦实验中学春晖校区三所学校(校区)处于红色预警状态,在执行本实施办法的同时,执行鹿城区中小学招生预警公告相关规定。
(5)房屋拆迁选择产权调换已安置的,房产地址以安置地为准;房屋拆迁选择产权调换未安置的,房产地址以拆迁地为准;异地安置、无其他房产,在2024年7月底前完成安置且能够入住的,可按已安置处理。
(6)营业用房、商业用房、生产用房等使用性质为非住宅类的产权证、报名截止日之后领取的房屋产权证以及民间契约(协议、合同等),不作为入读施教区学校的报名依据。
(7)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仅与其直系亲属共有的房屋产权,父母持有部分参照普通房屋产权执行。
(8)2021年6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分割产权(指从一个独立产权分割而来的多个独立产权),不论其分割后的产权数和户数,均以分割前原产权作为一个整体产权数处理,即该整体产权仅限一个分割后房产(征得其他剩余分割房产持有人同意)用于入学报名审核,其他剩余分割房产不再作为入学依据。
(二)鹿城非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办法
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在鹿城非城区(含双屿街道原双屿镇部分、丰门街道、仰义街道、藤桥镇、山福镇,下同)的,在户籍所在地施教区学校(双屿中学,仰义中学,温州市第三十中学藤桥校区、上戍校区、临江校区等)入学。如父母持有符合条件的城区学校施教区房屋产权,可享受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同等待遇。
(三)鹿城合法出国的华侨子女入学办法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华侨华人子女回国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教基〔2010〕150号)精神,鹿城区合法出国并在国外长期定居的华侨子女,如需在鹿城区就读初中,监护人为法定第 一、第二顺位(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按照父母出国前户籍与监护人房屋产权情况,参照鹿城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读鹿城区初中;监护人为法定第三、第四顺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的,按照父母出国前户籍,在非城区初中(双屿中学,仰义中学,温州市第三十中学藤桥校区、上戍校区、临江校区)入学或由区招生办按片区统一调配入学。
(四)非鹿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办法
1.非鹿城区户籍,父母持有鹿城区房屋产权的小学应届毕业生,可根据父母房屋产权地址,申请在鹿城区就读初中。就读规则具体为:房屋产权地址在城区范围的,由区招生办按片区统一调配至城区初中入学;房屋产权地址在非城区范围的,到产权所在施教区初中(双屿中学,仰义中学,温州市第三十中学藤桥校区、上戍校区、临江校区)报名入学。
2.非鹿城区户籍,父母符合鹿城“城区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完成“城区随迁子女入学条件”资格认定(具体办法详见微信公众号“鹿城新居民”)后,向温州市第三十九中学报名点报名。
“城区随迁子女入学条件”具体要求为父母一方持有在鹿城城区办理的《浙江省居住证》。
符合“城区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报名后,根据《鹿城区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温鹿政办〔2022〕13 号)进行积分量化,结合积分情况、居住地点、学校学位等,统筹安排至公办学校就读。
3.非鹿城区户籍,父母符合鹿城“非城区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向非城区相应初中学校(双屿中学,仰义中学,温州市第三十中学藤桥校区、上戍校区、临江校区)报名,由学校进行资格认定,并视招生实际情况予以接收入学。如不能全员接收,予以统筹安排。
4.对于父母暂未取得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可结合居住登记、社保缴纳等实际情况,分批分类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或有空余学额的公办学校(含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就读。
公办初中报名时间、报名方式、报名材料等,详见《公办初中报名方法》(附件1)。继续采取摇号方式录取的转公学校、类别学校的招生办法见学校招生简章。
六、民办初中招生办法
(一)报名类别
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范围规定,结合温州市义务教育招生管理系统中的人员类别,我区民办初中招生对象分为以下几类:
1.鹿城区户籍生:鹿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2.鹿城区学籍生:鹿城区小学应届毕业生。
3.鹿城区产权生:非鹿城区户籍,父母持有鹿城区房屋产权(住宅性质)的适龄儿童少年。
4.鹿城区居住生:(1)非鹿城区户籍,父母一方在鹿城区办理《浙江省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少年。(2)非鹿城区户籍,鹿城区域内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华侨华人子女、港澳台居民子女、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子女、温商回归人员子女,鹿城进藏干部职工子女。
5.本校直升生:采取初中校内直升的九年一贯制民办学校六年级学生。
(二)报名与录取规则
1.民办学校报名、录取等招生工作所有流程均纳入统一的招生管理系统平台,学校不得在招生管理系统平台以外另行组织招生报名,不得提前组织招生,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提前摸底、登记预约等方式争抢生源。
2.鹿城区民办学校报名人数未超出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预录取。超出计划数的,由区教育局统一组织,邀请公证机构参加,实行电脑随机派位预录取,并全程接受社会监督。民办学校的预录取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确认录取,逾期未缴费确认视为放弃。因放弃或弄虚作假被取消录取资格空出的学位,按派位顺序号从未被任何学校预录取的对象中递补。
第 一轮招不足的民办学校,经区教育局、市教育局同意后,可补招一次(限报1所),补招录取方式同第 一轮。
3.双(多)胞胎适龄儿童少年参加同一所民办学校电脑派位录取时,如其中一位儿童少年被录取,其他未被录取的,家长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长幼随学”就读同一学校,学校通过追加计划录取。
4.已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将在系统中予以锁定,不再参加后续任何学校、任何批次的录取。被民办学校预录取后放弃,或者因弄虚作假被取消录取资格的,不再参与民办学校后续批次报名和录取,按公办学校招生细则降批次统筹安排入学。
5.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优先照顾入学。民办学校举办者、正式聘任并实际工作的教师,其子女要求在本校就读的,经资格审核并公示后,可优先照顾入学。
6.九年一贯制的民办学校,自2020年招收小学部一年级新生起,在学生(家长)自愿基础上实施直升。学校对原先已招录的小学部学生采取直升初中的,直升报名和录取工作纳入招生管理系统。报名直升人数超过初中部招生名额的,通过电脑随机派位录取,不得选择生源。报名直升人数不超过初中部招生名额的,全部录取;直升后剩余的名额按民办学校招生录取规则在核准范围内统一招录。
七、照顾规定
下列对象(鹿城区义务教育对象)可享受照顾安排:
(一)国家和省规定的烈军属等人员子女,“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获得者子女。
(二)市级及以上劳模、省绿叶奖获得者子女。
(三)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市拔尖人才、市551工程人才(第 一层次)子女。
(四)市委、市政府委派的援藏、援疆、援川、援青及援外干部子女。
(五)市级优秀骨干教师(市第 二层次及以上)子女。
(六)党委、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优先安排对象子女。
八、工作纪律
(一)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本实施办法有关要求,做好新生入
学报名工作,不得擅自变更招生办法,不得擅自招收不符合入学
要求的学生,不得拒收区招生办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
(二)各学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非类别学校停止特长生招收工作。温州市少年美术学校等类别学校可对学生美术素质进行测试或认定,但不得组织学 科成 绩测试。
(三)民办学校严格按照区招生办核准的招生计划数实施招生,不得私下组织招生工作;严禁“跳号”递补录取等行为;不得在招生中设置带有歧视性的条款;未经核准,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变相抬高报名门槛限制学生报名。
(四)各学校实行常态编班,不得举办重点班、快慢班。
(五)各学校加强学籍管理,规范新生注册、转学、休学、离校等学籍操作,不得以“五四制”等名义接收非本校学生、非本年级段学生就读,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杜绝人籍分离、挂 靠就读等违规行为,确保“人籍一致”。
本实施办法由区招生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