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师知识百科
一、什么是土地估价师
土地评估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以不动产为评价对象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务院于2014年10月23日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
二、制度
我国实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考继续教育等制度。
三、资格考试
1993年国家土地管理局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颁布了《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并成立了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规定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的内容分为五个部分,即: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土地估价实务基础;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土地估价相关知识。考试合格者,可以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四、执业注册
土地估价师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有效期暂定为三年。获此资格者应于期满之前,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否则资格将自行失效。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者,可受聘于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合法机构,并在其中独立承担土地估价业务。
土地估价师受理土地估价业务后,可以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查阅有关土地登记文件、存档的市场交易实例和有关的地价资料。同时,土地估价师亦有义务将本机构承接的地价评估结果及有关资料,报送评估对象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国务院於2014年10月23日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
五、发证流程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经考试、审核,合格者发给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六、报考条件
(一)考试报名条件
1.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
2.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
3.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不具备前款第1、2、3项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
3.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
4.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
七、考试科目
土地估价师考试科目共五科,全部实行闭卷考试,其中《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土地估价相关知识》三科为客观题,《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为主观题、《土地估价实务基础》主客混合。
科目一:《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
科目二:《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科目三:《土地估价实务基础》
科目四:《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
科目五:《土地估价相关知识》
八、考试周期
各科*于全部考试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公布,届时考生可通过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查询考试*。
九、考试时间
根据《2013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通知》获悉,2013年全国土地估价师统一在9月14、15两日进行考试,具体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1]
2013年9月14日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 8∶30-9∶30
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10∶30-12∶00
土地估价实务基础 14∶30-17∶00
2013年9月15日 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 9∶00-11∶30
土地估价相关知识 14∶30-17∶00
十、继续教育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土地估价准则及操作规程;
3.土地估价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4.土地估价实务;
5.国外不动产估价技术及发展动态;
6.与土地估价相关的专业知识。
十一、执业注册
2002年12月20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理事大会通过《土地估价师注册办法》,明确规定土地估价师实行注册制度。注册土地估价师可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估价报告。未经注册的土地估价师,不得以注册土地估价师的名义从事土地估价中介业务。土地估价师注册由土地估价行业协会负责办理,全国的注册土地估价师名单及相应执业情况向社会公布,提供社会查询。
注册土地估价师只能在一个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执业。
十二、解读土地估价师取消行政准入
近日,国务院以国发〔2014〕50号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土地估价师位列第1!明确取消土地估价师准入类资格的行政许可。
这次取消职业资格的主要原则是,国务院部门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行业管理确有需要且涉及人数较多的职业,可报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置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从以上原则来看,土地估价师绝不会直接消失,如今年第1批取消准入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已经调整为水平评价类。根据此次机会,土地估价师很可能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调整为水平评价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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