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师证书 怎么考?
一、什么是注册物业管理师
注册物业管理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 ( 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 ,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物业管理师注册证》 ( 以下简称《注册证》 ) ,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注册物业管理师的英文译为 :Certified Property Manager ( 简称 CPM) ,准确全名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物业管理师”。
二、证书考试相关
《注册注册物业管理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物业管理师注册证》,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注册物业管理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季度。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建设部和人事部批准。
注册物业管理师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代表了当今国内物业管理专业资质认证的*高水平,得到了国家和社会的广泛认可,注册物业管理师证书已成为物业管理人员执业、任职、求职的资格凭证,注册物业管理师也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人才的主要依据,国家承认,全国范围内有效。该职业已进入国家准入制度。
法源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国家人事部和建设部于 2005 年 11 月 16 日 制定并颁布了《注册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注册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上述三个文件实施后,注册物业管理师资格正式纳入了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系列。根据《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注册物业管理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 ( 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 ,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物业管理师注册证》 ( 以下简称《注册证》 ) ,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注册物业管理师的英文译为 :CertifiedPropertyManage( 简称 CPM) ,准确全名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物业管理师”。单位
人事部、建设部共同成立注册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设在建设部),负责考试相关政策的研究及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考试中心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协商确定具体职责分工
三、报考条件
(一)考全部科目(报考级别为4)的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参加注册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1、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中专学历,工作满10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8年。
2、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4年。
3、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3年。
4、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5、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硕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6、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博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年。
7、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工作年限及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二)免试3个科目(报考级别为“1”)的条件:
符合第(一)条,在2006年10月底前参加了《物业管理实务》科目的考试并合格的人员,且于2004年12月31日前,评聘工程类或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0年的人员,可免试《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和《物业管理实务》科目,只参加《物业管理综合能力》科目的考试。参加1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一次通过。
(三)免试2个科目(报考级别为“2”)的条件:
符合第(一)条,并于2004年12月31日前,评聘工程类或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0年的人员,可免试《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综合能力》2个科目的考试。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一次通过。
(四)免试1个科目(报考级别为“3”)的条件:
符合第(一)条,且在2006年10月底前,参加了《物业管理实务》科目的考试并合格的人员,可免试《物业管理实务》科目,只参加《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和《物业管理综合能力》3个科目的考试。参加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四、考试大纲、教材
本年度资格考试的考试大纲和参考教材,为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年8月正式出版的《全国注册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大纲》和《中国注册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参考教材》。2008年,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对《全国注册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大纲》中的涉及《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定通过。根据新考试大纲,亚太教育研究院物业管理研究中心于2010年5月出版了全国注册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对相应内容作了相应补充和修改。
五、考试科目
考试时间分为4个半天,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进行。《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物业管理综合能力》3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物业管理实务》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
六、考试题型
《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
《物业管理实务》: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
《物业管理综合能力》: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综合分析题。
七、报名和考试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2014年7月1日9:00—7月10日17:00
考试时间及科目
9月6日 9:00-11:30 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
14:00-16:30 物业经营管理
9月7日 9:00-11:30 物业管理综合能力
14:00-17:00 物业管理实务
八、考试费用
根据往常惯例,基础考试每人每科75元,专业考试每人每科80元。具体费用标准以物价局、财政厅下发通知为准。
九、合格标准
考试*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2012年注册物业管理师考试合格标准均为60分,满分100分。
十、注册管理
第十二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注册物业管理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三条 建设部为注册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审批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为注册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审查机构。
第十四条 取得《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并通过聘用企业向本企业工商注册所在省的注册审查机构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五条 注册审查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出具加盖注册审查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六条 注册审查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将注册申请人员材料和审查意见报注册审批机构审批。
注册审批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人员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决定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注册申请人,并核发《注册证》。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第十七条 注册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期限内是注册物业管理师的执业凭证,由持证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八条 初始注册者,可以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必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的要求。
初始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物业管理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物业管理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物业管理师变更执业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注册证》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变更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物业管理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二十一条 注册物业管理师因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注册证》失效。
第二十二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审批机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注册物业管理师或者聘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本人或聘用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向当地注册审查机构提出申请,由注册审批机构核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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