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法草案提请审议
新华社北京8月28日报道,学位制度是我国基本教育制度之一,涉及学位体系、发展和人才评价标准等方面,是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基石。学位法草案于8月28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该草案旨在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方向和实践要求,围绕完善学位管理体制、明确学位授予条件和程序等方面做出规定。
现有的学位条例制定于1980年,随着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和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创新,需要在现行学位条例的基础上制定学位法,以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规范学位授予活动。
提请审议的学位法草案明确了学位管理主体的职责。其中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的学位工作,并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日常办事机构,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负责学位管理工作。同时,省级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领导本地区的学位工作。此外,学位授予单位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学位授予工作,并履行审议学位授予点增撤事项、作出学位授予决定等职责。
在规范学位授予权审批行为方面,草案提出,设立学位授予单位或增设学位授予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具体而言,设立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或增设学士学位授予点,由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审批,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设立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或增设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则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为扩大学位授予单位的自主权,草案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可以自主开展增设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的审核工作。此外,学位授予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专业需要,申请撤销相应学位授予点。
草案还健全了学位授予争议的解决途径。同时,为加大对学位管理工作中不正之风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做好与刑法修正案(十一)、教育法等法律的衔接,草案对学位获得者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利用人工智能代写学位论文,以及学位授予单位非法授予学位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