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郑州市区“小升初”招生政策公布
2023年,郑州市区(含上街区)初中学校共计划招生1899个班,比去年增加70个班。
【原则】继续坚持免试就近入学
今年,郑州市区公办初中继续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不变。
郑州市教育局明确要求,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均应严格执行免试入学规定,不得采取任何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类竞赛证书、学 科成 绩、培训成 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入学的条件和依据。
学生就近入学时,坚持适龄儿童少年随父母生活的原则,坚持以适龄儿童少年随父母生活家庭实际住址为准的原则,坚持户籍与父母生活家庭实际住址一致的原则。父母不在本市生活的,随监护人。
片区内报名人数少于学校招生计划的,应全部录取;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按照已明确的规则录取,其余未录取学生由区教育局在相邻片区就近协调安排入学。
郑州外国语中学是外国语特色学校,招生办法与往年相同。
【报名】6月18日-6月19日报名
今年,郑州市区公办初中招生报名时间为6月18日—6月19日。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学生报名方式不同:
不同学生报名方式不同
郑州市区小学毕业生
按要求如实详细填写《2023年郑州市市区小学毕业生就近入学报名登记表》,并由家长签名,提交毕业学校,毕业学校审查相关证件,做好小学毕业生家庭住址的审定工作。
家庭住址不在毕业学校所在区的毕业生,跨区报名由各区中招办统一办理。
具有郑州市区常住户口在外地就读的小学毕业生
携带相关证件(户口簿、父母身份证、房屋所有产权证、义务教育证书等),按规定时间到家庭住址所在区中招办报名点报名。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须提供郑州市居住证、父母一方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簿、父母身份证,到实际居住地所在区中招办报名点报名,经区中招办审查同意,分配到相关初中学校就读。
【规范】全面清理不必要证明材料
今年,郑州市区普通初中继续坚持公民同招,实行公办、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同一平台,同步报名、同步录取、同步注册学籍。
继续规范报名信息采集,健全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
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不必要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
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照顾】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新增优抚对象
郑州市教育局要求,各区、各开发区要会同当地残联,认真摸清区域内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底数,落实“一人一案”,实施分类安置,由就读(送教)学校为学生建立学籍。
大力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适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不能到普通学校就读的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对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校就读的安排送教上门,依法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
按照有关规定,统筹解决好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及其他各类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的入学问题。对少数民族小学毕业生入郑州市 第 六 初级中学(原郑州市回民中学)予以适当照顾。
今年,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要求,新增优抚对象“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对其入学予以适当照顾。
【严格】严控起始年级班额,确保不再新增大班额
2023年,起始年级班额控制要求更加严格。
根据省教育厅要求,要积极推进区域义务教育的优质均衡创建工作,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班额标准,确保今年秋季学期不再新增大班额。
原则上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特殊地段,因生源较多,确需突破规定班额的必须报区教育局批准。
严格落实学生“人籍一致,籍随人走”要求,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和小学毕业生未被录取等现象,严禁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加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招生管理,不得假借民办学校等名义招收中国籍学生。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就近分配入学后,自行选择到其他学校就读的学生,初中毕业时参加普通高中招生,不享受分配生待遇。
【纪律】“十项严禁”规范招生工作
招生期间,各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具体为:
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
严禁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
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
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
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 科竞赛成 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
严禁义务教育学校对学生进行成 绩排名、宣传考试“状 元”和升 学 率。
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实验班,已经批准设立的实验班,实行实验班年审备案制,严禁任何学校以实验班的名义“掐尖”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