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方案

  • # 合肥小学入学
3730人阅读 2023年11月02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基〔2023〕57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23年我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合肥市市区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时间安排表

一、招生入学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认真执行教育部“十项严禁”和市教育局“六个杜绝”等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公办学校要按照划定学区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违规招收学区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禁地方政府、有关单位和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二)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作为发展和管理义务教育的责任主体,承担辖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管理责任,统筹公办、民办、高校附属中小学和市管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认真制定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

(三)免试就近原则。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 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面试、面谈、评测等名义或委托第三方选拔学生。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确保公平和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本区域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区划分方案,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

二、报名条件

小学入学年龄原则上要求截至2023年8月31日年满6周岁,在学校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但截至2023年12月31日须年满6周岁。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升入初中。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确需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应由父母(双方或一方)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三、招生入学内容

(一)公办学校招生。

1.招生时间。公办学校招生时间从7月上旬开始,市区时间安排见附件1,四县一市可参照执行。具体时间由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安排。

2.招生方式。2023年,市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须通过“合肥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简称“网上招生系统”)开展招生工作,采取“线上登记录取+线下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网上报名、网上录取。2025年实现网上招生系统全市推广使用。

3.招生办法。具体招生办法见附件2。

4.严格执行市区学区内成套住房入学年限政策。市区继续实行“同一套住房,6年内只能享有学区内小学1个学位,3年内只能享有学区内初中1个学位,多胞胎、二孩(多孩)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除外”政策。

(二)民办学校招生。

1.招生时间。全市(含四县一市)民办学校招生时间安排见附件1。

2.招生方式。民办学校统一通过网上招生系统,采取“线上报名、摇号录取”的方式,实行网上报名、网上录取。

3.招生办法。具体招生办法见附件3。

四、工作要求

(一)保障入学权利。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安徽省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指南》(皖教基〔2020〕6号),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发挥联控联保工作机制作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社会培训机构等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行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不断提升关爱服务水平。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招生行为的监管,严禁学校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双语班”等名义招生,严禁以各类特长生名义招生,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宣传中考成 绩排名、“中考状 元”和升 学 率。起始年级全面落实均衡分班要求,不得通过考试分班,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非起始年级不得以升学为目的重新组设加强班、尖子班、升学班等。市教育局将紧盯招生重要时段和环节,通过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明查暗访等方式加强监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各地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纳入责任督学督导范围,适时开展督导。

(三)规范报名信息采集。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应当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四)严惩违规行为。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行为,并视情节轻重予以依法处理。对于违规招生的公办学校,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约谈有关负责人、通报、撤销荣誉称号、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于违规招生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处理,违规行为及整改情况作为核定招生计划的重要依据,追回或不予发放当年度有关奖补资金;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含筹设期间)不得招生。对存在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违规宣传等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依法给予责令整改、追究责任人责任、计入年检、纳入“黑名单”等处理。

(五)广泛宣传引导。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与新闻宣传等有关部门(单位)通力合作,通过电视、报纸、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多种方式,充分、深入、细致解读我市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要设立咨询电话(附件4),耐心做好解释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幼儿园、小学要通过致家长一封信、家长会等方式,提前提醒毕业班随迁子女家长办理或更换居住证;小学要面向毕业班学生及家长全面宣传省示范高中指标到校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等政策,增强学生和家长对教育改革发展形势、教育资助政策的了解,引导学生就近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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