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2023年中考中招政策解读
日前,沈阳市招考委、市教育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23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沈招考委发〔2023〕8号),对沈阳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以下简称“中 考中招”)进行了全面部署和安排。现就家长关心的2023年中 考中招调整相关事项及具体政策做出解读,内容如下:
第 一部分:调整事项
1.调整初三年级体育与健康考试为合格考,取消800米(女)/1000米(男)等耐力性测试项目,其他项目由全市统考调整为学校“随堂考”的方式,即由学校利用体育与健康课随堂安排考试,考生参加即合格,合格即满分。体育与健康总分60分不变,其中初一、初二年级考试占36分,按学生已获得的分数计入中 考体育与健康总成 绩。
2.初二年级生物学、地理文化课笔试考试形式由闭卷考试调整为开卷考试。
3.取消外语听力口语考试,按外语听力口语满分20分计入中 考外语总成 绩。
4.取消信息技术考查,以“合格”计入考生中 考考查成 绩。
5.取消理化实验操作考查,以“合格”计入考生中 考考查成 绩。
6.调整中招艺术类美术特长生招生办法,由招生学校自主招生调整为全市统考统招、平行志愿的招生录取办法,由全市统一组织命题、报名、测试、评卷。
第二部分:具体政策解读
一、报名
1.报名对象和条件
(1)具有我市学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2)具有我市户口、在外地就读,拟回我市升学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3)具有我市户口或我市初中毕业证,拟在我市升学的往届初中毕业生。
考生领取《沈阳市2023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报名登记表》时须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承诺本人符合考试报名条件,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自觉遵守考试规定等。
考生报名时要按规定交纳报名考试费和体育考试费等费用,其中,报名考试费60元,体育考试费10元,合计70元。在农村地区(含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应届考生、在县城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享受最 低生活保障政策的贫困家庭应届考生、在城市市区以及城市郊区所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应届考生免收报名考试费和体育考试费。
二、建立考生档案
1.考生档案:考生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档案。考生报名即开始建立考生档案。电子档案是招生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
2.考生电子档案:电子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报名、体检、志愿、综合素质评价、考试成 绩(含外语听力口语考试成 绩、体育与健康课程考试成 绩)、信息技术考查、理化生实验操作考查、音乐和美术考查、综合实践活动及地方与学校课程成 绩评定、加分及照顾录取等信息。报考普通高中特长生的考生,其电子档案内容还包括普通高中特长生相关信息。
3.考生纸档案:应届毕业生纸档案由毕业生学校建立、封存,往届毕业生及外地回沈报名考生纸档案由区、县(市)招考办建立、封存。纸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辽宁省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体质健康评价登记表》《学生艺术素质评价登记表》、加分及照顾录取的证明材料等。考生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领取纸档案,报到时交录取学校。
三、综合素质评价及体检
1.应届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应届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在市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办公室,区、县(市)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毕业生学校负责,外地回沈应届毕业生由就读学校负责,依据《2019年沈阳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进行,评价结论为A、B、C、D四档,进入考生电子档案,得D档者不得报考高中阶段学校。往届初中毕业生按初中毕业时综合素质评价结论进入考生电子档案。
2.体检:体检工作由各区、县(市)教育局、教育研究中心组织实施。考生体检参照原国家教委1994年重新修订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
考生报考师范学校各专业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的烹饪、食品制作、护士、口腔技士、助产士、外事服务等专业,须进行肝功能化验,入学时按招生学校要求提报。
四、命题与考试
1.考试科目: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历史、道德与法治、生物学、地理、体育与健康。
2.考试科目分值:初三年级中 考语 文、数 学、外 语(笔试100 分,听力口语考试20分)各120分、物 理85 分、化 学65 分、历 史60 分、道德与法治40 分、生物学50 分、地 理40 分、体育与健康60分,总分满分为760分。初二年级生 物学40 分(笔试30分、实验操作考试10分)、地 理40 分。
3.考试办法:语文、数学、外语(笔试)、物理化学(合卷)闭卷,生物学地理(合卷)、历史道德与法治(合卷)开卷。
生物学、地理考试在初二年级学生结业时与当年中 考一同进行,成 绩计入该年级学生下一年的中 考总成 绩。往届毕业生生物学、地理考试成 绩取其结业时参加全市统一考试时取得的成 绩,不再参加生物学、地理考试。因故未能参加生物学、地理考试的学生,须参加我市2023年生物学、地理学 科考试,生物学成 绩(以考生生物学笔试成 绩的5/3倍计入,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整)、地理成 绩计入中 考总成 绩。
各科考试时间:语文科目考试时间各为150分钟,数 学 科目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外语(笔试)科目考试时间为100分钟,物 理化 学(合卷)科目考试时间为150分钟,历史道德与法治(合卷)考试科目时间为110分钟,生 物学地理(合卷)科目考试时间为90分钟。
文化课考试时间、科目安排:
4.外语听力口语考试:取消外语听力口语考试,按外语听力口语的满分20分,计入中 考外语总成 绩。
5.体育与健康考试:调整初三年级体育与健康考试为合格考,取消800米(女)/1000米(男)等耐力性测试项目,其他项目由全市统考调整为学校“随堂考”的方式,即由学校利用体育与健康课随堂安排考试,考生参加即合格,合格即满分。体育与健康总分60分不变,其中初一、初二年级考试占36分,按学生已获得的分数计入中 考体育与健康总成 绩。因故未能参加初一初二体育与健康课程考试的初三学生,由学生就读学校或原所在初中学校提供。
6.普通高中特长生专项素质测试:美术(绘画)项目全市统一测试,其他项目由招生学校自主组织实施。
7.初二年级生物学实验操作考试:考试工作由市生物学实验操作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整体推进和统筹协调,各区、县(市)生物学实验操作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实施。
8.学 科考查:学 科考查均采取等级制评价,按“合格”“不合格”进行评定。取消信息技术考查、理化实验操作考查,按“合格”计入考生中 考考查成 绩。音乐和美术考查、综合实践活动及地方与学校课程成 绩评定,由初中学校在区、县(市)教育局的指导下按照课程标准自行组织实施。
9.师范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面试、加试:面试、加试工作由招生学校负责组织,颁发面试、加试合格证,并处理遗留问题。面试、加试工作结束一周内,招生学校须将面试、加试合格名册报市招考办。报考师范学校各专业的考生均须进行面试。面试标准按原省教委1990年下发的辽宁省中等师范学校招生面试要求执行,结论记载为“合格”“不合格”。师范学校各专业面试和加试工作在考生填报志愿前进行。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考生需要面试、加试的专业、内容、时间及要求由招生学校确定,与招生计划同时公布。面试或加试不合格者不准报考相关学校(专业)。
五、填报志愿
1.志愿批次设置:中招志愿共设4个批次,分别为:第 一批次、第二批次、第三批次、第四批次。
第 一批次:省级重点高中、省级示范高中、市级标准化高中。
特长生:美术(绘画)项目(不含零基础)设3个平行志愿,其他项目设3个有序志愿。
公费统招生提前录取:设1个志愿。考生可填报辽宁省实验中学、东北育才学校、沈阳市第二中学其中的一所学校。
公费统招生、指标到校生和自费统招生:设12个平行志愿。考生可填报本批次中除辽宁省实验中学、东北育才学校、沈阳市第二中学以外的其他学校。
第二批次:师范学校、国家及省改革(含省县级职教中心转型)发展示范中等职业学校、技师学院。
师范学校:设1个志愿,并设1个专业志愿。
国家及省改革(含省县级职教中心转型)发展示范中等职业学校:设3个平行志愿。
技师学院:设3个平行志愿。
第三批次:一般高中。
特长生:美术(绘画)项目(不含零基础)设2个平行志愿,其他项目设2个有序志愿。
公费统招生和自费统招生:设6个平行志愿。
第四批次:一般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
一般中等职业学校:设3个平行志愿。
技工学校:设3个平行志愿。
初中起点非师范类五年制高职(“3+2”模式)学校按省招考办具体要求执行。
2.填报志愿时间和办法:6月14日~6月18日,考生在网上填报高中阶段学校志愿。考生填报高中阶段学校志愿,必须依据招生计划规定的招生范围和条件填报,否则无效。具备国际学生身份的考生填报志愿应为具备接受国际学生资格的学校,否则无效。考生须认真核对由区、县(市)招考办打印的考生志愿表上的各项信息,确认无误后由考生本人和家长(监护人)共同签字。签字确认后,志愿表上的任何信息不得更改。因填写错误影响录取的,由考生本人和家长(监护人)负责。填报志愿结束后,考生和家长(监护人)签字的考生志愿表交区、县(市)招考办存查。
3.填报普通高中特长生志愿条件:参加普通高中特长生专项素质测试并取得合格及合格以上成 绩的考生方可填报普通高中特长生志愿,填报的学校、项目必须与取得专项素质测试合格的学校、项目一致,否则无效。
4.省级重点高中指标到校名额分配办法:各省级重点高中分配给初中的指标到校生系数为招生校指标到校计划数与本区、县(市)报考人数之比;各初中所得指标到校生名额为该校在本区、县(市)报考人数与指标到校生系数之积;在区、县(市)招考办单独报名且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所享受的名额为单独报考人数与指标到校生系数之积。
5.填报师范学校志愿条件:符合师范学校招生条件,并取得师范学校面试、专业加试合格证的考生,可以在招生计划规定的范围内填报该校的相应专业志愿。
6.“平行志愿”投档办法:“平行志愿”是指在某个规定的录取批次中,允许考生填报若干个平行但有顺序排列的学校志愿,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即先按照考生中 考成 绩从高 分到低 分进行排序,再依次检索考生填报的A、B、C、D……多个平行志愿学校,将考生录取到最 先符合录取条件(达到招生学校录取分数线)的志愿学校。即“分分清”,一个分数的所有考生全部录取后,才会进行下一分数考生的录取。操作步骤如下:
第 一步:按考生中 考成 绩从高 分到低 分排序检索,比如最 高 分是740分,则先检索740分的考生,再检索739分的考生,再检索738分的考生……以此类推。其中,考生成 绩相同时,具有优先录取条件的优先检索;优先录取条件相同的,依次按语数外三科总成 绩、数学单科成 绩、语文单科成 绩的顺序从高 分到低 分排序检索;如仍相同的,则同时检索。
第二步:对每一分数上的每位考生,依次按照先A学校、再B学校、再C学校……的顺序检索,如考生符合A学校录取条件(达到招生学校录取分数线),就录取到A学校,如不符合则再检索B学校,以此类推,只要考生符合被检索学校录取条件,就录取到该学校。考生一旦被录取,就不再检索该生后面所报考的其他志愿。
7.“平行志愿”的优势和风险:相对顺序志愿填报方式而言,平行志愿降低了考生填报志愿的风险和难度,增加了考生的选择性和被录取的机会。但平行志愿也同样存在着风险,如果考生没有按照自身实际水平,有梯度的填报志愿,就有可能造成志愿落空,因此平行志愿的填报依然很重要。
8.填报“平行志愿”时应注意的问题
(1)分数优先。平行志愿先录取高 分考生,再录取低 分考生。举个例子,假设考生甲中 考成 绩为740分,考生乙中 考成 绩为739分,某校只剩余1个招生计划,甲在D志愿报考该校,乙在A志愿报考该校,由于甲中 考成 绩高于乙,所以优先录取甲到某校。
(2)平行志愿也有志愿顺序。对于每个考生来讲,平行志愿是依次按照先A学校、再B学校、再C学校……的顺序进行录取,如考生符合A学校录取条件(达到招生学校录取分数线),就录取到A学校,如不符合则再检索B学校,以此类推。如果考生一旦被录取,就不再检索该生后面所报的其他学校志愿。因此,考生在填报时,一定要把自己最 理想的学校放在前面,其他志愿放在后面,要避免出现“倒挂”现象,以免错失进入理想学校的机会。举例来说,平行志愿栏,假设某考生报考的A学校录取分数700分,D学校录取分数710分,即使他最后考了720分,也首先被A学校录取。
(3)填报的学校之间要有一定梯度。填报都是热点学校,就有可能造成志愿落空;填报的都是较弱的学校,就会失去升入理想学校的机会,考生要注意适当拉开各个志愿之间的梯度。提倡的梯度模式是:冲一冲,稳一稳,保一保,垫一垫。
(4)考生要对自己进行客观的评价和定位。考生要根据自己平时的学习成 绩,选择与自身实际水平相差不大的学校,以提高志愿实现率。
(5)不想去的学校不要填报。
六、成 绩发布
中 考成 绩由市招考办统一发布。考生按规定时间到报名单位领取成 绩通知单。考生如对成 绩有疑义,可在规定时间内到区、县(市)招考办办理申请成 绩复核手续。评卷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门人员复核后,反馈成 绩复核结果。
七、录取
1.组织原则:录取工作由市招考办统一管理并组织实施,初中起点非师范类五年制高职(“3+2”模式)学校录取工作由省招考办单独组织实施。
2.录取原则:录取原则为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依据考生考试成 绩和志愿择优录取。信息技术考查、理化生实验操作考查、音乐和美术考查、综合实践活动及地方与学校课程成 绩评定考查不合格的考生报考省级重点高中时不予录取。普通高中、师范学校、国家及省改革(含省县级职教中心转型)发展示范中等职业学校部分专业录取设立最 低控制分数线,市教育局批准的综合高中试点学校(以下简称“综合高中”)单独设定最 低控制分数线(特长生招生原则上不低于综合高中最 低控制分数线;市级以上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市级以上美育特色学校因组队需要,经学校提出申请,市招考办审核,符合要求的考生,可适度降低文化课分数要求,但不得低于综合高中最 低控制分数线的65%)。
3.录取顺序:按照第 一批次、第二批次、第三批次、第四批次顺序依次录取。第 一 批次按照特长生〔按照美术(绘画)项目(不含零基础)、其他项目顺序依次录取〕,公费统招生提前录取,公费统招生(指标到校生、自费统招生)的顺序依次录取;第二批次按照师范学校,国家及省改革(含省县级职教中心转型)发展示范中等职业学校,技师学院的顺序依次录取;第三批次按照特长生〔按照美术(绘画)项目(不含零基础)、其他项目顺序依次录取〕,公费统招生(自费统招生)的顺序依次录取;第四批次按照一般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顺序依次录取。
4.录取(备案)办法。按照省教育厅要求,沈阳市第 一中学航空实验班和大连市第二十三中学海军航空实验班面向全省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男生。依据考生考试成 绩、综合素质评价和空军、海军招飞机构的考查结果,由空军、海军招飞机构综合评价,择优录取。航空实验班提前录取,办理录取手续的学生不能被录取到其他学校。
普通高中特长生:美术(绘画)项目(不含零基础)根据考生文化课考试成 绩及专项素质测试成 绩折合后的综合成 绩,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从高 分到低 分排序,遵循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择优录取;其他项目根据考生志愿顺序、文化课考试成 绩及专项素质测试成 绩折合后的综合成 绩,按照“志愿优先”原则,由高 分到低 分择优录取,第 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择优录取第二志愿考生,第二志愿考生生源不足再择优录取第三志愿考生。招生学校可自主确定控制分数线,也可执行全市统一的普通高中或综合高中最 低控制分数线(特长生招生原则上不低于综合高中最 低控制分数线;市级以上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市级以上美育特色学校因组队需要,经学校提出申请,市招考办审核,符合要求的考生,可适度降低文化课分数要求,但不得低于综合高中最 低控制分数线的65%)。招生学校控制分数线上未完成的特长生计划,公办学校转入本校年度公费统招生计划,民办学校转入本校年度自费统招生计划。具体招生章程由招生学校制定。各招生学校的招生章程要经区、县(市)教育局核准,在招生学校官网发布,由市招考办统一公布。具体招生工作方案另行制定。
普通高中(公费统招生、指标到校生、自费统招生):根据考生成 绩,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从高 分到低 分排序,遵循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择优录取。
普通高中指标到校生计划以初中毕业生学校为单位(合并重组的初中毕业生学校,以原初中学校为单位)下达,考生只能参加下达到报名所在初中毕业生学校(报名单位)指标到校生计划的录取。指标到校生不单独设立录取控制分数线,未完成的指标到校生计划,予以取消。借读生(政策上允许的除外)、往届生不参加指标到校生录取。
师范学校各专业在面试和专业加试合格的考生中,根据考生成 绩,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从高 分到低 分排序,遵循考生填报的志愿择优录取。未进行肝功能化验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考生,不参加师范学校录取。英语、学前教育(双语)、音乐教育(双语)、美术教育(双语)专业考生英语单科成 绩必须及格。
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根据考生成 绩,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从高 分到低 分排序,遵循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择优录取。有面试、加试要求的须面试、加试合格。
报考普通高中、师范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的考生在成 绩(普通高中特长生为折合后的综合成 绩)相同时,具有优先录取条件的优先录取;优先录取条件相同的,按照考生数学、语文、外语三科总成 绩从高 分到低 分择优录取;三科总成 绩相同的,依次按照数学、语文单科成 绩排序从高 分到低 分录取;仍相同的,则同时录取。
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由市招考办统一组织补报志愿和补录取。
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备案办法另行制定。
5.报到:考生被录取后,录取通知书由招生学校打印、发放。考生须按招生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报到手续。考生如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应事先与招生学校取得联系,说明原因,招生学校同意后方可按照双方协定时间报到。未经招生学校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已录取新生,招生学校可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招生学校要对入学新生进行全面复查,一经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由招生学校取消其录取资格,并报市招考办备案。
八、加分及照顾录取办法
1.加分及照顾录取政策
(1)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按考生志愿照顾录取。
(2)符合《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辽宁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教发〔2013〕72号)要求的军人子女,按规定执行优待政策。符合《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辽宁省教育厅转发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辽应急发〔2019〕7号)要求的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按规定参照军队和武警部队的教育优待标准执行。符合《民政部 教育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04〕192号)规定的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照顾10分参加录取。
(3)依据国家及省市相关文件,一线医务人员是指在2020年疫情防控期间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卫生健康部门调派或医疗卫生机构要求(含在沈省直医疗卫生机构及驻沈部队医疗卫生机构),直接参与新冠肺炎防疫和救治一线工作,且与确诊或疑似病例直接接触的接诊、筛查、检查、检测、转运、治疗、护理、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以及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病理检查、病理解剖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执行一档标准的一线医务人员,包括在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定点医院、方舱医院的隔离区或其他收治确诊病例的医疗卫生机构的隔离区直接参与患者救治的医务人员,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和病理检查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湖北省内发热门诊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其他为执行二档标准的一线医务人员。
符合上述条件,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或执行一档标准的一线医务人员子女,照顾10分参加录取。执行二档标准的一线医务人员子女,照顾5分参加录取。一线医务人员子女申请就读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的,按照家长和考生一致意愿直接录取。
(4)符合《转发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革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辽公通〔2018〕145号)规定的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照顾10分参加录取;公安英模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照顾5分参加录取。
落实《司法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教育优待的通知》(司办通〔2020〕32号)有关要求。
(5)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13号)和《辽宁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规定,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子女教育优待政策参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政策落实。
(6)援藏、援疆干部人才(要求在援藏、援疆期间,含符合《辽宁省援藏援疆教师支教计划实施方案》规定的援藏、援疆教师)子女,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胞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照顾10分参加录取。
(7)户籍为沈阳市少数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且在户籍所在区、县(市)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照顾5分参加录取。(从2024年起,取消该项中 考加 分政策)
(8)双语教学民族学校毕业的考生,报考师范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照顾10分参加录取。(从2024年起,取消该项中 考加 分政策)
(9)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师范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在总分相同、志愿顺序相同时优先录取。(从2024年起,取消该项中 考加 分政策)
2.办理时间及办法
申请加分及照顾录取资格办理时间为5月20日~6月10日,逾期不予办理。
符合优待政策的军人子女,由军人提出申请,经军人所在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予以认定和出具证明,并在部队内部公示,由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机关审核汇总,报沈阳警备区政治工作处审核备案。其中,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理。符合优待政策的消防救援人员子女,由市消防救援支队采集信息,在单位内部公示,由市消防救援支队政治处审核汇总。符合优待政策的一线医务人员子女,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汇总。其中,驻沈部队医疗卫生机构一线医务人员子女,由市双拥办汇总。沈阳警备区政治工作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双拥办分别将汇总名单交市招考办。
其他具备加分及照顾录取条件的考生,填写《沈阳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生加分及照顾录取资格登记表》,持证书、复印件及有关证明,到主管部门办理审核手续。其中,公安烈士子女、公安英模子女、因公牺牲公安民警子女、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到市公 安 局,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子女到市政法委,台胞子女到市台联,列入中组部计划、由辽宁省委组织部选派的援藏、援疆干部人才子女到市委组织部;符合《辽宁省援藏援疆教师支教计划实施方案》规定的援藏、援疆教师(其身份须经省教育厅认定)子女到市教育局;少数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到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到各区、县(市)侨务办公室,各区、县(市)侨务办公室负责送市侨务办公室办理审核手续。审核通过后,交区、县(市)招考办复审,由区、县(市)招考办将复审合格考生的相应项目录入考生电子档案,证书复印件、有关证明及《沈阳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生加分及照顾录取资格登记表》装入考生纸档案,将加分及照顾录取名册报市招考办。
毕业生学校要公示本校所有取得以上加分及照顾录取资格的考生名单。市招考办统一公示全市取得加分及照顾录取资格考生名单。
考生享受的各种加分及照顾录取政策均含同批次录取学校。各种加分及照顾录取政策,考生只能享受一种。普通高中特长生招生录取时,在考生文化课考试成 绩与专项素质测试成 绩折合后的综合成 绩上予以照顾录取。
符合优待政策并达到录取要求的军人子女及新冠肺炎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子女全部纳入招生计划,计划单列,剩余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