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07年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发布了“劳动关系协调师(员)”这一新职业。正式颁布实施了《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该标准全面、系统规定了劳动关系协调师应该掌握和具备的知识和技能,并对三个级别的培训鉴定方法做了明确规定。该标准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关系协调专业人员队伍的建设已经进入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必将对我国全面构建和谐企业产生积极促进作用。明确这一职业指的是从事劳动标准的宣传和实施管理以及劳动合同管理、集体协商协调、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工作的人员。他们是企业和员工之间关系的“润滑剂”,可以促进企业和员工之间劳动关系的和谐,使企业健康发展。
证书优势:
1、 属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体系,配套政策参照相关职称、技师评级,享受养老保险年增等待遇。
2、 人力资源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条件之一
3、 人社部重点职业资格持证项目,每企必配,具有挂证价值,川人社办(2013)174号文件要求:
“力争基本实现每个企业(含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均有2名以上专业劳动关系协调员(师)。2013年试点。
2014年开始全面推广(全文见附件3
4、有望成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处置劳务纠纷的企业方协调人,且与劳动监察部门、企业劳动年检挂钩
5、试点初期认证,本批实际过关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