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协调员
劳动关系协调员指从事宣传和监督劳动保障法律实施、管理劳动合同、参与集体协商、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协调劳动关系的专业工作人员。劳动关系协调员是HR行业的权威证书、企业HR处理劳动关系的必备证书!《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动关系调整及劳动保障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增长,随着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的加强,社会对专业劳动关系协调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7年2月21日发布的《关于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公示内容调整情况的说明》中,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正式纳入职业资格目录清单。近年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将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由政府认定改为实行社会化技能等级认定的要求,劳动关系协调员由政府认定的职业资格证书调整为由社会组织认定的职业技能证书。经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应严格遵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要求,按照“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的原则,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并承担主体责任。
2.1报考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3)具有大学本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4)具有硕士研究生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5)具有博士研究生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