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主要的医疗保险有“国民健康保険(国民健康保险)”、“全国健康保险协会掌管的医疗保险”、“工会掌管的健康保险”、“互助会”和后期高龄者医疗制度。办理过“外国人登记证”的外国人如果要在日本滞留一年以上,就需要加入日本的国民健康保险。参加义务教育后到69岁为止的参保人每月须缴纳一定金额的保险费,看病时只需在医院当场支付3成的医疗费用。在日本,除了大型的“病院(医院)”还有很多小型的“診療所(诊所)”。根据医疗法的规定,可以接纳20人以上的患者的医疗机构称为“医院”,其中,可接纳100人以上的并设有内科、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喉科等部门的医疗机构,通常被称为“综合医院”。而只能接纳19人一下的患者,或是没有病床的医疗机构,则被称为诊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