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专业目录》(简称“、专业目录”),是学位委员会评议组审核授予学位的、专业范围划分的依据。同时,学位授予单位按本目录中各、专业所归属的门类,授予相应的学位。培养研究生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以及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目录制订培养研究生的规划,进行招生和培养工作。 二、 1990 年 10 月,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联合下发《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专业目录》 (1990 颁布 ) 。后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反复论证修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又于 1997 年 6 月联合下发《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专业目录》 (1997 颁布 ) 。本目录是在此基础上,经 1998 年 10 月和 2005 年 12 月两次补充修订而成。 三、本目录中有 16 个二级带 "( 含∶ )" ,括号中的内容是对二级所包含内容的强调或补充,其学位授权和研究生培养除医学门类中有关按括号中的内容进行外,其它均按二级进行。 " 科学技术史 ( 分 )" 、 "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 ( 分语族 )" ,其学位授权点的审核、授权和研究生培养按括号中限定的范围进行。 四、本目录中部分、专业注明可授不同门类的学位,此类、专业授予学位的门类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 五、本目录中门类、一级和二级 ( 、专业 ) 的代码分别为二位、四位和六位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