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发布了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消防柔性执法工作规定》的通知!
本规定所称的柔性执法包含履责不罚、轻微不罚、首违不罚和首查不罚。
履责不罚履责不罚是指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单位已经通过自主管理活动自行发现并记录或者已经在本市信息系统报备的,正在采取措施整改,且在整改期间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的,不予行政处罚。
轻微不罚轻微不罚是指消防违法行为轻微并可以立即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首违不罚首违不罚是指消防安全风险信用评价为A、B等级的单位,违法行为在消防安全领域“风险+信用”评价周期内被发现,危害后果轻微并可以立即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首查不罚首查不罚是指消防安全“风险+信用”评价为A等级的单位,违法行为按照自由裁量规定属于较轻违法,且尚不足以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在单位全生命周期内被发现,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案件审批】对于适用柔性执法的,做出行政决定前,需集体议案并经消防救援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工作档案】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柔性执法工作台账,载明执法对象、违法行为、执法依据等信息,并按照行政处罚案卷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备查。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信用记分】对于轻微不罚、首违不罚、首查不罚、从轻处罚的社会单位,消防救援机构应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按照未采取柔性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纳入消防信用管理,告知当事人不予处罚的理由、信用管理和失信公示修复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隐患整改】适用柔性执法时,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责令社会单位立即或者限期整改违法行为,并要求报告整改情况。对于未按要求整改且无正当理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款(七)项从重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约谈教育】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有关社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责任人员开展普法守法培训和火灾警示教育,进行行政约谈告诫或提醒谈话,指导合规经营,并形成工作记录,纳入执法案卷。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动态更新】消防救援机构结合消防执法营商环境实际,定期开展执法考评和执法评估,完善柔性执法工作制度、调整柔性执法适用情形。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执法责任】严禁擅自变更柔性执法适用情形,严禁对适用柔性执法的社会单位擅自执法处罚,严禁对不适用柔性执法的社会单位擅自降低裁量标准不予处罚。我们一直讲究的是,奖罚分明。但奖罚分明最难把握的也是这个度,如果惩罚的度过重,很有可能会造成相关部门和人员不作为。为了怕出事,怕承担责任就不做,做了有可能出错,不做就不会错。而且惩罚标准过于严苛的话很有可能会造成企业不会入住该地区。长此以往很有可能会影响此地经济的长远发展,那消防惩罚规则的制订就偏离了本来的轨道了!但是如果没有惩罚,消防安全不达标危害的就是社会安全。所以如何在惩罚的轻与重之间找寻一个平衡的度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北京此次规定的出台可谓是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度的示例!既有惩罚也考虑到了这个惩罚过程中的柔,既能保证消防安全,又能不影响当地经商的积极性,保证了经济发展,可谓是一举两得!惩罚从来都不是目的,目的永远都是追求更好的结果!各位小伙伴从目前的政策也能窥见一二,国家和社会越来越重视信用问题,信用好了,很多方面都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类似关于消防信用管理的政策,小优之前也和各位小伙伴分享过不少。目前北京已经出台落实消防柔性执法,全国其他地区落实就有盼头啦!各位小伙伴一定要有大局观念,前瞻意识,这样才能借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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