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华鹏会计

致全市纳税人的一封信

作者:华鹏会计学校 来源:华鹏会计学校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11日

全市纳税人的一封信尊敬的纳税人:您好!“纳税信用”作为社会...

全市纳税人的一封信尊敬的纳税人:您好!“纳税信用”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享受税收优惠、申请银行贷款、工程(项目)招投标等领域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理念已成为征纳双方的普遍共识。为帮助纳税人避免失信行为的发生,及时纠正已发生的失信行为,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通过大数据筛查分析,总结出全市失分占比较高指标和注意事项,供纳税人进行参考(详见附件1)。您可以登陆新电子税务局,在首页“纳税信用管理”模块查询当前年度命中指标和所扣分值,及时对失信行为进行纠正。在您纠正完失信行为后,即可在失信发生年度的次年年底前,随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越早纠正失信行为,您的信用修复获得的分值越多。您也可以致电主管税务机关电话咨询(详见附件2)或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现场咨询,我们将“一对一”为您提供纳税信用“专家问诊”服务,为您量身定制纳税信用“提升方案”。您的满意是我们前进的动力,让我们为打造良好的纳税信用共同努力!附件1:纳税信用易失分指标及注意事项2:各县(市)、区税务局咨询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2024年9月18日附件1:纳税信用易失分指标及注意事项一、失分占比较高指标(一)不予评A指标 1.040204: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2.010104:评价年度内非正常原因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 (二)直接判M级指标 1.100208: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2.100209:办理涉税事宜不满一个评价年度 (三)直接判D级指标 1.040103:有非正常户记录的纳税人2.040104: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3.040105: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 (四)扣分指标 1.010103:未按规定期限填报财务报表(按次计算)2.010501:未按规定时限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处理办法(按次计算)3.010101: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按税种按次计算)4.010102: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按税种按次计算)5.010505: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开立(变更)账号的 二、有关注意事项提醒(一)请您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代扣代缴、财务报表填报,并按照规定期限及时缴纳已申报税款和已代扣代缴的税款。(若发生逾期申报、逾期缴纳税款等行为,纠正后修复标准为:30日内纠正修复加分分值为已扣分值的80%,若涉及税款金额1000元以下的则修复;30日后本年纠正修复加分分值为已扣分值的40%;30日后次年纠正修复加分分值为已扣分值的20%)。 (二)请您检查年度内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情况是否属实准确,若存在申报错误请于年度内及时进行更正(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是指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入库税额为0)。 (三)请您如实填报收入,增值税申报表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相关数据保持一致(除特殊情况外,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需同时申报收入才可不命中100208: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直接判M级指标)。(四)避免因连续三个月未申报而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如已经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请及时解除非正常状态。(五)请您按照规定期限如实报告银行存款账户开立和变更情况,报告数量与实际数量保持一致。(六)由纳税信用D级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信用修复前要确保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的,申请信用修复前要确保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违法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的,申请信用修复前要确保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D级,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的,申请信用修复前要确保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三、常见调整业务口径(一)新设立的纳税人纳入信用管理已满12个月但因不满一个评价年度而未参加年度评价的纳税人可申请纳税信用复评。二)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下一年度起评分,连续评为A级的可累积提高(系统自动加分且起评分*高不超过100分)。(三)因季节性生产、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等正常情况原因,或因存在未抵减完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导致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零申报而不能评为A级的,在符合条件情况下可以申请复评。附件2:各县(市)、区税务局咨询电话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南关区税务局0431-80503633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朝阳区税务局0431-80504123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宽城区税务局0431-80504596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二道区税务局0431-80506000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绿园区税务局0431-80580114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双阳区税务局0431-80508222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九台区税务局0431-80508434国家税务总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0431-80506711国家税务总局长春新区税务局0431-80507333国家税务总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0431-80507400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0431-80507788国家税务总局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税务局0431-80508100国家税务总局榆树市税务局0431-81992366国家税务总局德惠市税务局0431-80509191国家税务总局农安县税务局0431-80509366国家税务总局公主岭市税务局0434-5160307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公主岭经济开发区税务局0434-5160820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公主岭农业园区税务局0434-516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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