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外的收入交税吗?退回的税款呢? 税局回复关于营业外收入是...
例如:A公司1-3月退回印花税5万元,之前没有计提印花税的话可以直接冲减税金及附加。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税金及附加 50000(记账软件可以借方红字冲销) 三、工会经费全额返还 如果企业工会组织单独建立了工会经费核算账户,那么,返还的工会经费应直接进入工会组织的账户,作为工会组织收入进行核算。 如果企业工会组织没有单独建立工会经费核算账户,那么,返还的工会经费应当进入企业银行账户。 收到返还工会经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 工会组织支付活动经费时: 借: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返还的工会经费是给企业工会组织的,主要用于职工或工会活动,单独核算,属于专款专用,并不是给企业的,所以不能作为企业的收入;也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也不需要交增值税。 四、增值税加计抵减 举个栗子: 仁仁公司4月增值税销项税额130万元,进项税额100万元,加计抵减10万元,5月10日缴纳增值税20万元。 4月计提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30万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0万 5月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0万(应纳税额) 贷:银行存款 20万(实缴税额) 其他收益 10万(加计抵减) 如果当月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时,则不需要做账务处理。(增值税留底退税实操中也有学员计提,也是可以的,两种处理方式而已。) 五、稳岗补贴 稳岗补贴属于政府补助,按照《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1. 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到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 收到稳岗补贴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发生相关支出时: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管理费用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与日常活动无关) 2. 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 收到稳岗补贴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管理费用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与日常活动无关) 六:政府补助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第十一条:与企业 日常活动相关 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 其他收益 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 日常活动无关 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 营业外收支。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 单独列报“ 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 注意: “其他收益”科目只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设置,而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不设置“其他收益”科目,一律记入“营业外收入”。 举例说明: A公司2023年收到一笔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100万元,用于奖励公司上年对污水处理的有效改进,则相应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万 贷:其他收益 100万 七、三代手续费返还 举例说明: 公司(一般纳税人)收到10600元代扣代缴个税手续费,其中拿出5000元用于奖励参与代扣代缴工作的财务人员,相关处理如下: 收到个税手续费时: 借:银行存款 10600 贷:其他收益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600 注意: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按照3%的征收率,记入应交增值税中。进行申报时,该部分属于“未开票收入”,但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未单独列明“未开票收入”,故与开票收入合并进行填列。 奖励给财务人时: 借:管理费用 5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5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 5000 贷:银行存款 5000 三、关于收入的几个常见误区 误区一: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相同,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都不能扣除
纠正:两者不同! 我们先了解下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误区二: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仅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纠正:收入确认原则不限于上述两个原则! 所得税收入确认标准主要是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节、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875号文规定不同业务行为确认标准稍有不同,以销售商品为例: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以利息收入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遵循应付实现制原则。 误区三:企业内部处置资产要确认收入 纠正: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机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自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货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其中,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误区四:企业所得税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时间,和增值税相同 纠正:不同!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两个不同的税种,其收入确认在时间是存在差异的。一般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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