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2023年1月1日起, 工资不到这个数,违法! 河北省人社厅发布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通知中明确将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低工资标准。
《通知》中明确: 本次调整的*低工资标准自2023年1月1日执行,月*低工资标准三档分别为2200元、2000元、1800元,小时*低工资标准三档分别为22元、20元、18元; *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各项: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截至目前,河北第*个公布2023年*低工资标准的。 但是大家需要注意的是,*低工资不是每年都会进行调整,根据《*低工资规定》*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所以部分省市在2023年也会沿用2022年发布的*低工资标准。 详情可查看下表:
02 *低工资上涨 这些待遇都将受到影响 一 对企业和劳动者的影响 1、加班费和社保缴费基数:随着*低工资的提高,加班工资的*低计算基数、社保费的*低计算基数也要相应提高。 2、到手工资:对于部分基层劳动者来说,其工资标准就是当地*低工资标准。*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一定程度上会促进企业上调基层员工的薪资。 二 试用期工资待遇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低工资标准。 三 经济补偿金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四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小时工资标准。 五 劳务派遣人员待岗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六 医疗期工资待遇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低工资标准的80%。 七 停工停产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当向职工发放生活费,且不低于*低工资的80%。 八 劳动者工资扣除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低工资标准,则按*低工资标准支付。 九 集体劳动合同工资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款规定: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标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下列8类工资需要计入社保缴费基数:
03 警惕!这7种情形,违法! 企业请对照自查! 情形一:试用期不缴纳社保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所以,企业在试用期期间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情形二: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
现在,一些公司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承诺书中写明:员工自愿放弃该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公司将社会保险费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员工。 这是不合理且违法的。 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情形三:人事档案没转移到单位不缴社保 新员工入职,由于人事变动的关系,之前的人事档案可能没有及时从原来的单位调来,这时有些单位会称因为没有档案所以无法为员工缴纳社保。这是不合理的! 实际上人事档案并非缴交社保所需条件,不能成为单位缓缴社保的理由。(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以及《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情形四:不签合同就不用缴社保 一些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缴纳社保,怎么办? 员工可以提供以下证明,证明与单位之间的用人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情形五:用支付现金方式取代缴社保 一些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但是会给员工发一笔社保补助费,用现金代替社保缴纳。这样不可取!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 情形六:按*低基数缴纳社保 社保缴费基数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当参保人员平均工资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60%,或是高于300%时,则按平均工资60%或300%缴费。 情形七:代缴社保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人社厅、51社保网、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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