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屋征税,中国自古有之。周朝的“廛布”,唐朝的间架税,清...
对房屋征税,中国自古有之。周朝的“廛布”,唐朝的间架税,清朝初期的“市廛输钞”、“计檩输钞”,清末和民国时期的“房捐”等,都是对房屋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1月政务院公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统一征收房产税。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从价计征的房产税纳税频率?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通常按年计算、分期缴纳。从租计征的房产税通常是按月申报缴纳的,但实际纳税期限可能因地区而异,具体应以当地税务部门的规定为准。01—房产税一、征收标准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赁收入为计税依据。(另外房屋出租还涉及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赁收入×税率(12%)注意:部分出租部分自用的房产,需要按照出租部分和自用部分的比例来确定应税房产原值,分别计算房产税。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2)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3)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4)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6)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8)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02—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征收标准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缴纳。实行分级幅度税额(每平方米):1)大城市1.5-30元;2)中等城市1.2-24元;3)小城市0.9-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单位税额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新征收的土地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第*项);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二项)。2)其他类型土地出让土地使用权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不征收土地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构筑物等附着物的建设或者变更用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竣工验收或者变更登记时;长期占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占有土地之日起。03—相关优惠政策一、住房租赁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自2021年10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出租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二、“六税两费”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三、养老托育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注:此文章仅限于学习交流。部分素材来自于网络,如涉及版权问题,可后台联系删除。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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