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过程涉及的税费申报是近年来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而股...
股权转让过程涉及的税费申报是近年来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而股权转让问题是税务稽查关注的重中之重,如今税收稽查越来越严格,股权转让的风险不容小觑。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1股权转让要交哪些税?一、股权转让包括以下情形:1、出售股权;2、公司回购股权;3、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6、以股权抵偿债务;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以上情形,股权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而且转让方也相应获取了报酬或免除了责任,因此都应当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个人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二、股权转让交哪些税?股权转让是转让方需要缴纳相应的税费税收。一般性的,转让方是个人(自然人),那么这个自然人他就需要交个人所得税,通俗点,就是拿出转让收入的20%来交税。如果说转让方是一家公司,也就是我们说的公司法人,那么涉及的税费税收种类内容就比较复杂了,具体是交哪些税呢?1)增值税1、上市公司转让股权,交纳增值税;2、非上市公司转让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3、转让新三板企业股权属于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暂不征收增值税;4、个人转让上市公司免征增值税。(2)个人所得税1、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3)企业所得税企业公司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公司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公司所得税。企业公司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公司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公式如下: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收入-股权投资的成本。税率的话根据情况有所区别,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都可以享受到相关政策优惠。(4)印花税1、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公司股权转让行为,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一项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怎样征收印花税作出了专门规定。2008年4月,经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4月24号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率,由现行千分之三调整为千分之一。即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数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千分之一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3、对经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公司(集团)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公司隶属关系,以及国有企业公司改制、盘活国有企业公司资产,而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暂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2纳税要点接下来,我们说一下关于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所得税纳税要点~(一)需要按照股权转让纳税的情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1)出售股权;(2)公司回购股权;(3)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6)以股权抵偿债务;(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个人所得税(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5)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2、企业所得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三)纳税地点1、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将其股权转让给个人或企业,其纳税地点应该是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所在地2、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将股权转让给个人或企业,以居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四)股权转让收入的确定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1、协议价;2、净资产评估价;3、核定价;(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时;未申报纳税时;未提供股权转让收入资料时)(五)股权原值的确定1、个人所得税(1)货币性资产出资取得股权的,股权转让收入按照出资时货币性资产价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定;(2)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取得股权的,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公允)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3)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的,符合67号文13条第2项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4)转增方式取得股权的,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5)股权激励取得股权的,股权转让收入按照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之和确定;(6)股权原值的核定,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如涉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如涉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由税务机关根据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银行存款日记账、实收资本(股本)账面记录、公司章程、等进行审核对比核定原值;(7)多次取得,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8)兜底条款,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2、企业所得税(1)以现金方式取得股权的,以支出价款为成本;(2)以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股权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即根据116号文规定,以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定非货币性资产转让价。3股权转让涉税风险及防范?那么,股权转让涉税风险及防范有哪些?(一)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风险及防范1、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部分)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6) 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2、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有正当理由的情形(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3、股权转让收入被认定为“明显偏低”的后果如股权转让收入被认定为“明显偏低”,那么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方法如下:(1) 净资产核定法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2) 类比法(3) 其他合理方法4、如何防范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转让价格“明显偏低”(1)除非有法律规定的前述正当理由,否则建议股权转让价格不要低于财务报表上所有者权益对应的金额。(2)如果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建议对前述所涉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前述资产的公允价值。投资者在进行股权转让时不要无故低于根据前述资产公允价值确定的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委托人可以与评估公司充分沟通资产的状况,使评估公司确定一个合理的评估结果,尽量避免税务机关采取其他核定方式使股权转让价格被核定过高。二)“未实缴出资”确定股权转让原值存在的风险及防范1、在被投资企业“未实缴出资”的情况下,不能按照认缴出资额确定股权转让原值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股权转让原值应当按照投资者在取得股权过程中实际支付的对价或者前手完税价格确定,在投资者未实缴出资的情况下,投资者取得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并非公司工商信息显示的认缴出资额,而是被投资企业财务报表中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两部分之和。如果投资者按照包括“未实缴出资”在内的全部出资确定股权转让原值,那么就存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的风险。2、“未实缴出资”所涉税务风险防范投资者不可将“未实缴出资”作为股权转让原值的一部分,应当按照投资者取得股权的实际对价或者前手完税价格确定股权转让原值。(三)股权转让交易取消的涉税风险和防范1、股权已经过户,征收的所得税不予退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在实务中,企业所得税也参照前述规定执行。2、股权尚未过户,征收的所得税应予退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实务中,企业所得税也一般参照前述规定执行。3、股权转让交易或者对赌协议涉税风险防范(1)在设计股权转让交易步骤和实际进行股权转让交易时,要充分考虑股权转让过户和所得税之间的关系,选择合适的时机实施股权过户。(2)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要考虑股权转让交易取消或者对赌协议履行过程中的所得税承担问题,避免约定不清增加所得税涉税风险。(四)股权代持涉税风险和防范1、股权代持涉税风险在实务中经常有股权代持的情形,当隐名股东要求现名变更股权登记时,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是股权转让行为,要求名义股东缴纳所得税。2、股权代持涉税风险防范(1)隐名股东投资入股时一定要与名义股东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且股权代持协议*好经过公证,同时,隐名股东要保留好资本投入的转账凭证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享受公司经营成果的相关证据。(2)如隐名股东提交前述资料后税务机关还认为是股权转让行为,那么隐名股东可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地位。(五)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名为股权转让实为房屋土地转让的涉税风险和防范1、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房屋土地转让的相关批复(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 %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87号,鉴于广西玉柴营销有限公司在2007年10月30日将房地产作价入股后,于2007年12月6日、18日办理了房地产过户手续,同月25日即将股权进行了转让,且股权转让金额等同于房地产的评估值。因此,我局认为这一行为实质上是房地产交易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415号,经研究,同意你局关于“北京国泰恒生投资有限公司利用股权转让方式让渡土地使用权,实质是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认定,应依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2、人民法院司法裁判观点(1)*高院观点由于转让股权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完全不同的行为,当股权发生转让时,目标公司并未发生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税行为,目标公司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案例来源:马庆泉、马松坚与湖北瑞尚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264号2)江苏高院观点现行税法没有对涉及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作出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的规定。根据税收法定主义,税法未规定需要纳税的,当事人即可不交税案例来源:江苏高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福中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商再终字第0006号(3)陕西安康中院观点2009年通过签订《联合开发合同》及《股权转让协议》的形式,将‘太极大厦’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巨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被上诉人中成公司在持有、转让‘太极大厦’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应依法申报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款。案例来源:旬阳地税局与陕西中成工贸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安中行终字第00037号3、被认定为名为股权转让实为房屋土地转让的涉税风险防范(1)在涉及股权转让协议时准确定位该协议的合同目的是转让股权,而非房屋和土地,而且对于房屋和土地的情况不要再协议中过多体现。(2)避免踩中税务机关复函中的监管要点,可以在转让股权时保留一部分除房屋土地之外的其他资产,尽量避免一次转让股权。(3)拟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获取目标公司土地使用权时,应事先向当地税务部门咨询具体的处理政策,避免遭受行政处罚。(六)股权转让协议中税负承担条款缺失或者约定不明的风险及防范在股权交易中,因股权转让协议中缺少对税负承担的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经常导致交易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建议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对税负的承担作出约定,约定本次交易所涉税种的负担方。(七)股权转让协议中的涉税风险和防范股权转让协议中涉税部分约定不明会产生较大涉税风险。例如:交易标的是股权还是资产是否约定清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在协议中予以考虑;是否缺少税收担保条款等。建议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要对前述涉税因素充分予以考虑,避免双方约定不清产生纠纷。(八)间接持股被穿透的涉税风险和防范通过设立海外SPV公司,搭建多层海外平台,通过转让境外SPV公司股权的方式达到转让国内公司控制权的方式降低税负是体量较大公司的常用税务筹划手段。但*几年间接持股被穿透的情况时有发生,通过此方式进行税收筹划存在一定风险。建议一方面需要提前搭建海外平台,海外平台除国内经营性资产外*好再装入适当其他资金。另一方面要避免踩中《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号)规定的红线。(九)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涉税风险和防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如受让人在支付股权价款时未代扣代缴出让人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话,受让人会因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被税务机关罚款。建议股权转让双方对于税款的负担和股权价款是否含税作出明确约定。(十)股权转让违约金收入涉税风险和防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所以,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的违约金也应当依法缴纳所得税。(十一)公司实行股权激励的涉税风险和防范目前很多公司为降低代理成本,往往会推行股权激励政策。有些公司推行股权激励采取的方式是:大股东股权转让给激励对象个人或持股平台,那在激励对象离职退出标的公司或持股平台时,通常都是按约定价格或者约定的价格计算标准退出,这种情况存在被税务机关按公允价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可能,而且还增加激励对象的税务负担。建议一方面公司考虑能否采取授予激励对象分红权或者采取不实际将股权过户给激励对象的方式实施股权激励。另一方面公司可以章程中对不能对外转让的内部股权转让作出相应的规定,利用国家税务总局(2014)67号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筹划。4股权转让常见的筹划思路一、企业股东利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实现递延纳税通过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股权或资产划转等资产重组方法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实现递延纳税。
满足上述条件下的企业股东股权转让,转让方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企业股东股权划转实现递延纳税财税〔2014〕109号、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将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三、企业股东可先转增股本,分配利润,再转让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股东在转让股权之前,可首先将目标公司的盈余公积转增为股本,转增行为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将未分配利润予以分配,也不需要缴税。经过上述操作后再转让股权,可以降低股权转让价款,降低税负。四、企业股东可以先减资撤资,受让方再增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转让方减资收回投资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部分都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此方案的缺点是公司法对于减资有严格要求,程序比较繁复。五、将有实质性经营业务的公司或持股平台注册至“税收洼地”为了鼓励地方经济发展,国家层面制定很多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如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海南自贸区、民族自治区等税收优惠法律,各地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地资本投资,也出台很多地方性税收财政优惠政策。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范围内,企业或个人可以事先通过在税收优惠洼地注册成立有实质性经营业务的公司,也可以成立持股平台,设计合理的股权架构,将全部或部分生产经营活动或股权转让转移到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进行,可有效降低税负。六、股东利用“正当理由”进行低价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 67 号)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值得提醒的是,该筹划方法的运用,依然面临实质课税被纳税调整的风险。七、个人股东恰当运用“核定”法67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了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种情形,并明确了核定的具体三种方法;对于转让股权原值,第十七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但是,对于核定方法,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实际上是把权限给了各地税务机关,从之前的各地实践来看,比如,陕西省税务机关会结合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银行存款日记账、实收资本(股本)账面记录、公司章程、等进行审核对比以核定原值,海南省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15%)核定计税成本。因此,对于部分近年来迅猛发展的行业而言(如房地产等),如果按照上述方式进行核定的成本大于实际成本,可以适用这一方法进行税务筹划,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由于核定适用情形通常是在会计账册、相关计税凭证不完整的情形下,被转让股权公司面临相关会计制度、税收征管法处罚的风险。八、利用股权过户时间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转让方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才确认收入实现,所以对于分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情况,可以约定付清大部分价款后再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以实现延迟缴纳所得税。九、充分运用“市场公允价格”形成机制,创造特定情形下的交易价格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股权的市场公允价格较难取得,市场公允价格形成机制也呈现多元格局,所以纳税人可通过事先筹划形成合理市场公允价格,来达到节税的效果。可以通过会计准则、资产评估准则的大框架下,加强和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的沟通协调,通过合法合理的会计处理,采用适当的收入确认、折旧年限、利息资本化、坏账准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会计政策,来降低目标企业的净资产价值。十、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股权管理架构在实际控制人与被投资公司之间加设有限合伙企业这一股权管理层次,即“实际控制人—有限合伙企业—被投资公司”,通过转让有限合伙企业份额的方式实现股权的正常转让。十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考虑支付能力的筹划企业或个人若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需将投资行为分解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用转让收入进行投资的二个行为进行纳税。上述只是一些常见的筹划手段,实践中还有很多更为复杂的方法,总的来说,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一定要有法可依,一定要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或政策不够明朗的区间,而不能采取阴阳合同,虚假申报的方式,这就属于偷税而非筹划,最终得不偿失。对于企业、纳税人而言,借助专业机构的力量进行整体规划,事先对相关涉税环节进行合理安排,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安全、专业、高效。案例引入:转让股权被追征个税1869万元2022年7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向伍某某公告送达“穗税一稽处(2022)378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2017年11月30日,伍某某与潘海飞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广州市泽锋投资有限公司15%的股权,股权转让价格110,000,000元。2017年12月5日、2018年1月8日,潘海飞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合计50,000,000元。2018年1月以上股权变更办理工商变更手续,潘海飞指定持有人李岩变更登记为泽锋公司15%股权持股股东。伍某某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泽锋公司15%的股权的实缴资本为16,500,000元,上述股权转让对应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为16,555,000元(实缴资本16,500,000元+印花税55,000元)。
伍某某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现处理决定如下: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伍某某股权转让行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税率,追征个人所得税18,689,000元。前述案例中,伍某某因转让公司股权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被税务机关追征巨额个税。股东转让公司股权其税务又如何处理和承担呢?个人股东转让股权为方便了解个人股东转让公司股权的税收规定,现将相关法律及政策文件梳理如下:(1)《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八)财产转让所得;……。”(2)《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3)《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4)《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5)国税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从以上税收规定可以看出,个人股东转让公司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依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因此,前述伍某某被追缴个人所得税案例中,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对伍某某股权转让行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税率,追征个人所得税18,689,000元,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为:(股权转让收入110,000,000元-股权原值16,500,000元-印花税55,000元)×20%=18,689,000元。《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国税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亦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前述案例中,虽伍某某为纳税人,但股权受让方潘海飞对该次股权转让行为亦负有代扣代缴伍某某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国税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前述案例中,在伍某某与潘海飞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情况下,虽潘海飞仅支付部分股权转让款,其与伍某某均应在协议签订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居民企业股东转让股权如公司股东为居民企业,其股权转让行为又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三)转让财产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综合前述规定,居民企业股东转让公司股权的,应按“财产转让所得”,依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因此,与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按次缴纳个税不同,居民企业股东转让股权的,应按纳税年度计算企业所得税,先分月或分季预缴,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再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和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相应的低税率优惠。如居民企业股东转让公司股权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再将75%的税后利润向该居民企业的股东分红,该居民企业的股东应当如何承担税负呢?如该居民企业的股东系个人股东,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当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居民企业股东转让股权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再将75%的税后利润分配给个人股东时,居民企业的个人股东再按20%的税率(即居民企业股东转让股权所得的15%)缴纳个人所得税,该个人股东的整体税负为40%。
如该居民企业的股东仍为居民企业股东,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此,当该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再将75%的税后利润向其居民企业股东分红时,该取得分红的居民企业股东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如该取得分红的居民企业股东再向其个人股东分配利润时,则该个人股东需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股东转让股权如公司股东为合伙企业,其转让公司股权又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因此,合伙企业是“税收透明体”,其本身不是纳税义务主体,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其所得产生的税负由合伙人承担。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的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如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企业股东转让公司股权,该自然人合伙人是按“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呢?还是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税呢?根据财税[2000]91号文的规定,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根据财税[2019]8号文的规定,如合伙企业是创投企业,该合伙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按“经营所得”项目,依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财税[2000]91号文的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即先按分配比例确定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再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合伙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合伙人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股权架构设计实战思考综合前述,从股东转让公司股权投资人税务负担的角度分析,如个人直接持股,其应承担的税负税率为20%;如通过持股公司间接持股,其税负综合税率则高达40%;如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个人投资者的税负税率则为5%-35%,或20%。具体税负比较
从股权架构设计角度考虑,如前所述,在投资人减持所投企业股权或完全退出投资的情况下,与通过持股公司或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相比,个人直接持股被投资企业具有明显的税负优势。因此,投资人在投资目标公司时应考虑是“长期投资”还是“短期套现”的投资期限因素,充分做好自己的股权规划,确定好自己的股权战略,选择合适的股权架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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