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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5年05月25日

纳税信用等级有A、B、C、D、M五个等级,这五个等级是如何...

纳税信用等级有A、B、C、D、M五个等级,这五个等级是如何评价、补评、复评、修复的?咱将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一系列有关纳税信用管理文件进行归集整理,逐项介绍。01 纳税信用评价文件序号文件名文件字号原文阅读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纳税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docx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docx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docx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docx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docx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docx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docx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docx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docx1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规〔2019〕86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规〔2019〕860号).docx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02 什么是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2条03 适用范围1.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2.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3.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3条04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1.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2.纳税信用信息分类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1)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2)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3)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3.信息采集渠道(1)内部信息1)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中的基本信息由税务机关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2)税务管理系统中暂缺的信息由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申报采集;3)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从税收管理记录、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中采集。4)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2)外部信息主要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渠道采集。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媒介采集的信息应核实后使用。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9-14条05 纳税信用评价方式1.评价方式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1)评价指标得分方式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2)直接判级方式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2.评价指标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3.外部信息参评方式外部参考信息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中记录,与纳税信用评价信息形成联动机制。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15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第2条06 不参与当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1.纳税信用评价周期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2.不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1)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2)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3)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4)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5)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17条07 纳税信用等级分类1.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M级五级。2.评价标准(1)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2)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3)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4)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5)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1)新设立企业。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18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3条08 不能评价为A级的情形1.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2.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3.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4.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19条09 直接判定为D级的情形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9.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10.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20条10 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1.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2.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3.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21条11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1.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时间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2.异议处理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复核。4.纳税信用级别动态调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1)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需扣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者直接判级的,税务机关应按办法第三章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2)纳税人因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而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处理。(3)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23-26条12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发布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开放1.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2.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开放B、C、D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3.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27条13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A级纳税人1.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2.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3.普通发票按需领用;4.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5.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29条14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B、C级纳税人1.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激励措施。2.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办法第三十二条的管理措施。15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D级纳税人1.按照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3.加强出口退税审核;4.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低标准;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7.对于因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对于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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