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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亿发票被查!会计被判刑8年!2020年发票新规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24日

350亿发票被查!会计被判刑8年!2020年发票新规

350亿发票被税局查获,全是假的!遍及全国30个省份!受票客户共约24.8万家!有时间,快看看你手里的发票!

 

 

 

涉案逾350亿元

受票客户共约24.8万家

 

据新华网报道,广东珠海某企业的一财务人员,工作时发现两张发票疑似有假,经当地税务部门检测,确认两张发票为假票。

 

随后,珠海警方接到报警,从税务部门提供的两张假发票线索入手,侦破了一起全国首宗利用新型的网络技术实施制造销售假发票案件。

 

 

从报道中可以看出,该假发票案有这样几个另财务人担心的特点:

1、数量巨大,达110万余份;

2、票面总金额巨大,逾350亿元;

3、受票客户多,受票客户约24.8万家;

4、影响范围广,遍及全国30个省份;

5、技术升级、真假难辨,该犯罪团伙虚构了”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查验平台“,研发了“开票软件”,建立一套完整的数据库。而且制售的假发票与真发票极其相似,如果不经专业部门检测,就很难辨别其真伪。

 

因此,财务人一定提高警惕,别不当回事,网上这种新闻也不在少数:

 

 

你收到的发票很有可能是不法分子造出来的假发票!如果不能辨别真伪,造成损失,自己承担!

 

不光是上面的假发票,虚开的发票意义上也是属于“假发票”,看看下面这个会计,为多家单位虚开提供帮助,到头来换来了八年的牢狱之灾: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判处被告刘某辉有期徒刑8年,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据介绍,今年33岁的刘某辉是北京通州人,曾先后在蔡某(另案处理)控制的北京某某易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某诚科贸有限公司、北京某某文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做兼职会计。

在明知这三家公司没有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受蔡某的指使,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75份,并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蔡某单独或伙同王某(另案处理)等人将刘某辉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45份为多家单位虚开,虚开

税款共计人民币209万余元,已抵扣税款共计人民币191万余元。案发后,追缴税款共计人民币5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辉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案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被告人刘某辉是受他人指使,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帮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判处刘某辉有期徒刑8年,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假如遇到上游供应商开具假发票怎么办?

上游公司走逃怎么办?

 

遇到上游开具假发票怎么办?这是我们会计人比较关心的问题,拿过来的发票没法入账了,老板着急,你也着急,一不小心还会补缴税款的处罚!

 

看完下面你就知道应该怎么做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看到这问题来了,开具假发票的99%的都走逃了,找不到人了,我又去哪里要求上游公司,补开、换开发票呢?

 

来,我们接着看: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以入账↓↓↓

 

 

在这里说几点:

 

1、必备材料个:【证明】材料,就是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这个只要被认定走逃,都是可以去有关部门开具的。

 

2、第二个: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你得证明你的业务是合法的,你们真实存在的业务,如果你们连合同也拿不出,税务局的人又怎么会相信,你们之间是正规的业务往来。

 

3、第三个: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目的还是让税务局的人相信你。

 

其他辅助的证明材料可以包括: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后注意一点:如果你发现自己收到的发票为假票,应该一时间告诉领导,并通知报销者或开票方再次开具合规的发票。如果对方不同意,那么在征得领导同意后,向当地税务局举报。

 

财务人员如果无所作为,当税务局查到发票为虚假发票时,非恶意收取虚假发票的公司需要补税。而财务人员则需要承担连带的过失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

 

假发票猖獗

收到发票怎么鉴别真伪?

 

在这里把常用的两个辨别方法分享给大家,如果觉得有用,记得收藏一下~

 

一、财务人可以从纸张、字体、油墨、格式等方面鉴别发票真假。

 

 

二、登录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发票真假:

 

一步:百度找到并打开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第二步:对照增值税发票上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具金额:

 

 

第三步:按照顺序一步步填写完成,然后点击查验:

 

 

第四步:如果增值税发票查询一致无误,显示的内容跟纸质发票一样的内容。

 

 

第五步:如果增值税发票有问题,会显示:

 

 

注意:有些时候增值税发票查询不到,有可能还没有及时同步,所以当日开具的发票快可以次日进行查验。

 

提醒:无论是纳税人自行开具,还是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需填写的内容都有明确规定,若没按要求填写则属不合规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注意!收到这样的发票请退回!

 

财务小张近收到一张明细不规范的发票,金额税额都一致的会影响申报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我再给大家梳理梳理发票填写的相关知识,下次大家一定要注意了哦~不要和财务小张一样的错误~

发票填写不规范的风险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令第538号)第九条规定: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关于增值税发票规范开具的相关要求

(一)购买方信息填写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一条规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个人消费者等可以不用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二)填开内容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三)税收分类编码的使用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一条规定:

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四)备注栏填写的相关规定

 

1.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

 

(1)单用途卡销售、充值与使用等环节发票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多用途卡销售、充值与使用等环节发票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四条规定:

 

支付机构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差额开票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3.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文件规定: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4.土地增值税发票扣除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5.货物运输服务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一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6.建筑服务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7.出租不动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8.销售不动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将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注意,这六种发票收到时

一定要检查备注栏

 

在什么情况下开具发票需要填写?如何填写?

 

1. 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3、销售不动产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5.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

 

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6.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

 

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

 

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小结: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也包括票面的备注栏,企业取得未按规定进行备注的发票属于不合规票据,属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文字太多看着累?记不住?

不要紧,我们做了一张思维导图

方便你直观了解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小伙伴们记住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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