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育材职业培训学校

技能人才等级证书:明天的你高攀不起!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28日

技能人才等级证书:明天的你高攀不起!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将高技能人才从工资、待遇、荣誉、职业发展、政治引领、国际交流、国际证书互认等政策进行了明确,并且将高技能人才纳入城市直接落户范围,高技能人才的配偶、子女按有关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教育、住房等保障服务。

2021年以来,沈阳市密集出台一系列政策,不断加大新引进的高技能人才在生活、购房和津贴等方面的奖励力度。根据《沈阳市全职引进高技能人才生活补贴实施办法》,能达到3.6万的补贴在APP上就可以申领哟!

图片

高技能人才,持有三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者,你有吗?

一直以来,以技能人才为代表的“蓝领”与以专业技术人才为代表的“白领”在社会地位、经济收入、职业声望、教育和评价方式、职业发展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为了注重技能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国家采取了诸多措施,使技能人员向专业技术人员靠拢。

图片

小编整理了国家的一些扶持政策,很长,但很重要!涉及你的命运和“钱”途哟~图片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高技能人才必备证书

图片

【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提高技术工人待遇,完善职称评定制度,推广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等级等同大城市落户挂钩做法。

【2016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完善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定、技术等级认定等政策。

【2017年1月,人社部《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改革方案》】

完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制定不同职业技能等级享受相应的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就业创业等补贴政策,完善技能人才认定统计办法,促进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研究制定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积极推动由企业和行业组织自主开展技能评价。做好职业资格制度与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的衔接,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的职称、学历比照认定制度,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2017年4月,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用人单位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2018年3月,中办国办《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

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制定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或认定的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2018年11月,人社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18〕74号)】  

打破职业技能评价与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界限;破除身份、学历、资历等障碍,突出品德、能力、业绩评价导向,建立体现两类人才特点的评价机制,让各类人才价值得到充分尊重和体现。两类人才贯通条件大体平衡,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

支持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参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建立评价与培养使用激励相联系的工作机制。

【2019年5月,国办《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

2019年至2021年,三年共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5000万人次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0%以上。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加强政府引导激励。

【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要“大力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在“技能人才”名称前加上“技术”二字,其核心要义为“技能人才技术化、技术人才技能化”。

【2020年12月,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

扩大贯通领域。将贯通领域扩大为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职称系列。支持高技能人才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新兴职业、新兴领域贯通办法,明确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的专业对应关系。

完善高技能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淡化学历要求。不将学历、论文、外语、计算机等作为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级职称;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中级职称;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

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取得助理级、中级、副高级职称,累计工作年限达到申报条件的,可分别申请参加与现岗位相对应职业(工种)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评价。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1年后,可按累计工作年限申报相应职业(工种)晋级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注重操作技能考核。具有所申报职业相关专业毕业证书的,可免于理论知识考试。具有相应职业(工种)技能等级水平的优秀人才可直接申报该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

加强评价制度与用人制度衔接。高技能人才依据技术技能水平自愿参加职称评审,探索建立企业内部技能岗位等级与管理、技术岗位序列相互比照,专业技术岗位、经营管理岗位、技能岗位互相衔接机制。各类企业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评优评奖、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鼓励用人单位研究制定高技能人才职业发展规划,实行高技能人才年薪制、股权期权激励,设立高技能人才特聘岗位津贴、带徒津贴等,按实际贡献给予高技能人才绩效奖励,切实提高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

【2021年9月,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66号)】

聘用到特级技师岗位的人员,可比照本企业正高级职称人员享受相关待遇。可结合实际情况,按规定享受疗休养(休假)以及落户、购(租)住房、医疗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政策。

【2021年9月,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关于拓宽职业技能培训资金适用范围提升使用效能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69号)】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合格证书等),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

【2021年10月,中办、国办《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深入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所体现的先进标准融入人才培养方案。打通职业学校毕业生在就业、落户、参加招聘、职称评审、晋升等方面的通道,与普通学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各地将符合条件的高水平技术技能人才纳入高层次人才计划,探索从优秀产业工人和农业农村人才中培养选拔干部机制,加大技术技能人才薪酬激励力度,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社会地位。

【2021年12月,国家四部委《“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

破除学历、身份等限制,技能人才成长通道更加顺畅,技能等级与薪酬分配的联系更加密切。

推行“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积极为毕业年度学生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并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畴。

完善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鼓励企业设立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提升技术工人职业发展空间。扩大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领域,推动融合发展。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自由职业人员技能等级认定渠道。探索建立技能学分,与国家学分银行互联互通。研究探索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与学历证书间的学习成果认定、积累和转换机制。

提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推动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落地落企,引导企业建立健全符合技能人才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指导企业对技能人才建立以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等为参考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合理评价技能要素贡献。推动企业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探索技能激励机制。做好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切实维护、保障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机关企事业单位招聘的合法权益和平等竞争机会。推动高技能人才纳入城市直接落户范围,其配偶、子女按有关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教育、住房等保障服务。

加强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在各级各类表彰中的倾斜力度。做好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工作。组织开展高技能人才技能研修交流和节日慰问活动。

【2022年3月,人社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

企业可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补设学徒工;形成由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序列。特级技师比照正高级职称待遇,首席技师则地位更高,高级技师相当于副高,高级工相当于工程师,中级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评优评奖、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不将学历作为硬性条件,具备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均可参加职称评审。不将论文、外语、计算机等作为限制性条件。

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担任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或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或副高级职称,不需要逐级晋升。

【2022年4月20日,《职业教育法》】

第十一条实行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第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

第二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快培养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方面技术技能人才。

第五十一条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受教育者从业的凭证。

接受职业培训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证书等学习成果,经职业学校认定,可以转化为相应的学历教育学分;达到相应职业学校学业要求的,可以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2022年10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到“十四五”时期末,高技能人才制度政策更加健全、培养体系更加完善、岗位使用更加合理、评价机制更加科学、激励保障更加有力。技能人才占就业人员的比例达到30%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的比例达到1/3。

实行“技师+工程师”等团队合作模式,在科研和技术攻关中发挥高技能人才创新能力。鼓励支持高技能人才兼任职业学校实习实训指导教师。

国有企业在工资分配上要发挥向技能人才倾斜的示范作用。

用人单位在聘的高技能人才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工资福利等方面,分别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畅通为高技能人才建立企业年金的机制,完善高技能特殊人才特殊待遇政策。

完善技能人才稳才留才引才机制。鼓励技能人才通过兼职、服务、技术攻关、项目合作等方式更好发挥作用。畅通高技能人才向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流动渠道。引导企业规范开展共享用工。

支持各地将高技能人才纳入城市直接落户范围,高技能人才的配偶、子女按有关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教育、住房等保障服务。

拓宽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申请参加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支持各地面向符合条件的技能人才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重视从技能人才中培养选拔党政干部。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推进学历教育学习成果、非学历教育学习成果、职业技能等级学分转换互认,建立国家资历框架。

探索开展技能人员职业标准国际互通、证书国际互认工作。

推动职业技能评价与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相适应,与使用、待遇相衔接。

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对技能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

推进“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证书”制度实施。

加大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力度。加大高技能人才在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科学技术奖等相关表彰中的评选力度,积极推荐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对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按规定授予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青年岗位能手、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等荣誉,提高全社会对技能人才的认可认同。

健全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加强对技能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注重做好党委(党组)联系服务高技能人才工作。将高技能人才纳入各地人才分类目录。注重依法依章程推荐高技能人才为人民***会代表候选人、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人选、群团组织***会代表或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进一步提高高技能人才在职工***会中的比例,支持高技能人才参与企业管理。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到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建立高技能人才休假疗养制度,鼓励支持分级开展高技能人才休假疗养、研修交流和节日慰问等活动。

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推动实施技能领域“走出去”、“引进来”合作项目,支持青年学生、毕业生参与青年国际实习交流计划,推进与各国在技能领域的交流互鉴。


相关资讯
【职业教育法】事业单位招聘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可适当降低学历要 【医疗护理员】服务标准即将执行 【健康管理师】招生简章 【公共营养师】招生简章 【育婴员】招生简章
相关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