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要点 1、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 100万元 部分,实际税率 5% ; 2、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 100万元 部分, 减半征收 个税。 3、 执行期限 , 为 2023年1月1日 至 2024年12月31日 。 二、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和税收优惠
四、政策原文 政策原文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 小型微利企业 年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100万元 的部分, 减按25%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 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100万元 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 减半征收 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02
一、 政策要点 自 2 023年 1 月 1 日 起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至 1 00% 。
三、 政策原文 政策原文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 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3年1月1日 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 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 在税前摊销。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03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至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50%计征
一、 政策要点 1 、 自 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减按 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 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 、 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 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 ,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二、 减征范围
三、 政策原文 政策原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减按 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 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 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 ,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 6000平方米及以上 ,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三、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五、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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