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叉车上岗证证复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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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可项目名称及范围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审核发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受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复审。复审发证的范围按照《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确定全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通知》文件公布的作业人员发证范围进行。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40 号);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6001-2013)。
三、申请条件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审的人员,提交的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交的复审申请资料真实齐全;
(二)、 在复审期限内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不超过 12 个月;
(三)、从事申请项目工作期间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
(四)、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从事持证项目有关的更新知识,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五)、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所申请作业项目的需要;
(六) 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含 60 周岁);
(七)、符合相应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规定条件的。
四、申请时应提交资料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须有《聘用情况》记录,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一式两份,近期2 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2 张)
(三)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 1 份(含原证上个人信息);
(四)、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五)、医院出具的年度的体检报告;
(六)、申请复审证明表 1 份(含持证期间用人单位或者专业培训机构出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未超过 12 个月的证明、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没有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证明)
五、满足下列所有要求的,准予复审合格
(一)、复审申请提交的资料齐全、真实的;
(二)、年龄 60 周岁以下(含 60 周岁);
(三)、在持证期间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未超过 12 个月的;
(四)、无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
(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条件的;
六、办理程序、时限及要求
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复审按以下工作流程和程序办理:
(一)、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 3 个月前,由本人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跨地区从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向申请换取新版证书后,向原发证部门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复审,深圳市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工作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要求负责办理;
(二)相关部门对复审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复审。准予复审合格的,在证书正本的复审记录上加盖发证部门复审合格章。
(三)、复审不合格的持证人员可以重新申请领证。逾期未复审的或复审不合格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中的该项目失效,不得继续从事该项目作业。
(四)、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及相关复审资料建档存档,保存期至少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