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叉车起重培训,电工焊工高空作业培训
安全生产条例规定:
关于考取证书的人员的人数规定如下:
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应当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四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