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师指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从事人力资源规划、招聘与配置、培训与开发、绩效管理、薪酬福利管理、劳动关系管理、人力资源法务等工作的管理人员。人力资源管理师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四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中级)、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高级)、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技师)、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高级技师)。
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学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9年以上,经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2、具有硕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经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3、具有博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4、取得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