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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法律思享会:工程进度款的利息基数如何确定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10日

工程进度款支付

乙方每月向甲方报了工程进度并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甲方没有按时支付。工程最终结算的工程款少于每月进度款的总额,甲方没有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利息基数怎么确定?

答:《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首先,主张进度款的利息肯定是没有问题的。第二,关于利息基数的计算。进度款是承包人每个月报的当月款项,实践中承包人会在工程前期的每一期都多报进度款,因为甲方也希望施工方早点拿到钱更好地完成施工,有时候会配合在前期多批一些。所以每一期都会有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该按期支付。当然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也会对进度款的金额进行修正。比如对于已经签发进度款如果在支付阶段复核发现了错误,是允许当事人在下一期的进度款当中扣除或增加部分予以修正。现在很多地方都推行期中结算,但国内的造价目前主要还都是先分期结算,最后再统一结算。最后结算金额和每一期的进度款一定是有不同的,但前期甲方批准的进度款金额也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甲方迟延履行支付义务,应当按照每一期批准的进度款金额来支付相应的利息。等到最终结算时,可以再把前期的金额整合汇总,最后部分的利息就从竣工结算之日起算。

无论从诚实信用原则还是从公平原则或者从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则来看,既然甲方认可了每一期的进度款,那就应该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如果甲方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该按照每一期批的进度款为基数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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