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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7日起,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变了!!

作者:金鹏财务 来源:金鹏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12日

前段时间,小编给大家盘点了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最新政...

前段时间,小编给大家盘点了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最新政策。很多朋友希望小编汇总一下其他地区的政策。小编有求必应,今天给大家盘点一下各地官方发布的住房公积金最新提取&贷款政策,大家赶紧收藏转发起来~相信关注小编的小伙伴都知道:社保是需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强制缴纳的。那住房公积金是不是强制缴纳的呢?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可以要求公司补缴吗?近日,某地人民政府发文明确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具体情况如何?赶紧跟小编一起来看看~ !!!4.14号企业所得税汇算添加老师微信《抓紧时间抢占名额》↓↓↓01深圳4月7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近期,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自2024年4月7日正式执行。政策原文: 《通知》中这几个重点需要大家关注:一、新增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参与出资改造纳入我市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的,房屋产权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产权人出资的改造费用。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年内,申请人可以在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中的房屋产权人实际出资金额内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所有申请人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超过房屋产权人实际出资金额。二、优化非深户离深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户籍不在本市且不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和接续手续的职工,应当在其本市社会保险停止缴费满三个月后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办理非深户离深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其本市社会保险停止缴费不满三个月提出申请的,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三、扩大享受居民*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范围本市*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本市*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职工均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和申请表外,还应当提交被认定为本市*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本市*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相关材料。02浙江省3月底起,公积金有了新用处为进一步释放家居消费潜力,促进家居消费提质升级,近日,浙江省商务厅等13部门印发《关于促进家居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自2024年3月30日起施行。政策原文: 《通知》中优化了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支持房屋产权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验收通过一年内,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频次可以一次性或者多次,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凭证金额。03福建福州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近期,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了《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该《通知》自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政策原文: 《通知》中明确:一、取消购房和还贷提取均须以“同一套房”申请的限制条件职工家庭因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夫妻双方名下任意一套住房来申请提取。二、放宽特殊病症提取的限制条件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发生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导致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近三年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后的余额。三、规范死亡提取办理材料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第*顺序法定继承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直接申请将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转入死亡职工本人名下的银行储蓄账户,免提交关于继承权等公证书或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四、提高多子女家庭购房贷款额度符合生育政策的多子女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测算时,其中二孩家庭另加20万元,且*高贷款额度为双职工100万元、单职工70万元;三孩家庭另加40万元,且*高贷款额度为双职工120万元、单职工90万元。五、开展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当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个贷使用率高(含)以下时,职工家庭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具体实施办法由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修订。六、优化省内异地贷款条件当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个贷使用率高(含)以下时,福建省内(除福州都市圈外)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福州行政区域范围内自住住房的,不受户籍条件限制。04安徽多地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有变一、安徽宿州:子女购房资金不足,允许父母自愿提取公积金支持子女购房3月31日,安徽省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政策原文: 通知》中明确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1、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由现在每年市、区(埇桥区)*高额度12000元,各县8000元,提高至市、区(埇桥区)14400元,各县12000元(符合生育政策的多子女家庭,在本市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提取限额可按规定标准上浮20%。新市民、青年人在宿州无自有住房、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可全额提取本人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实际支付的房屋租金总额;其中,新市民指未获得宿州户籍或获得宿州户籍不满3年的缴存人,青年人为年龄在40周岁(含)以下的缴存人)。2、允许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城镇老旧小区居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的自住房加装电梯等改造。3、子女购房资金不足,允许父母自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子女购房(暂定执行一年,当个贷率高于85%时停办此项业务)。4、继续执行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缴存职工及父母、配偶、子女患有九种重大疾病的(指患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大疾病),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大病救助。提取额度不超过医保报销后自付资金。5、继续执行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政策缴存职工及共同购房人购买宿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额度不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二、安徽宣城:市内购房可提取父母子女公积金账户余额安徽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3月30日发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自2024年3月22日起执行。政策原文: 《通知》中明确:1、缴存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在我市城镇老旧小区的自住房加装电梯或电梯更新改造。2、缴存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新建商品住房,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后,资金不足的,经其父母、子女同意,可提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3、我市“以旧换新”置换购房人及其直系亲属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相关条件,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4、扩大大病住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病患者范围,从职工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扩大至职工本人、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  05单位不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违法!近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了用人单位需要依法为劳动者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原文:https://www.nmg.gov.cn/zfbgt/zwgk/zzqwj/202212/t20221230_2196178.html其中《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中规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下限为5%,缴存比例上限为12%。同时通知中明确职工有权督促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未履行上述义务的,职工可以向当地公积金中心反映和投诉。如果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依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罚。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依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理。(注:在职职工指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就业人员。)小编补充:通过内蒙古人民政府近期发布的通知,我们不难看出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公积金是违法的。那这个规定适用于全国吗?根据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条例说的很清楚,规定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缴纳住房公积金,自员工录用之日起30日办理缴存登记,这是强制规定。现实中确实存在有些单位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但职工一旦投诉,单位就面临补缴和被处罚的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实不管是国家规定还是地方规定都是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一旦被投诉将会面临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06可以让用人单位补缴公积金吗?有时间限制吗?那如果用人单位一直没有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可以让用人单位补缴吗?有时间限制吗?我们先来回答第*个问题:可以让用人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吗?足额缴纳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公法上的义务,职工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公积金的,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那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有时间限制吗?我们直接看个案例:基本案情王茂现,1972年6月参加工作,2008年1月退休,退休前为某公司职员。2015年5月初,王茂现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其公司为其少缴了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要求公司补缴之前少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2016年5月9日,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该公司发出《缴存住房公积金告知书》及74名投诉职工少缴、应补缴公积金等清单。2016年7月15日,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该公司作出了《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决定书》(以下简称缴存决定书),主要内容为:你单位原职工王茂现向本中心投诉,反映你单位在1999年4月至2008年1月为其少缴、漏缴住房公积金,少缴、漏缴金额共计22044元,其中单位需承担11022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望你单位接到该通知后,在十个工作日之内为其办理补缴手续,否则我们将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公司对《缴存决定书》不服,遂诉至法院。法院裁判结果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该公司为王茂现补缴其在职期间少缴、漏缴的住房公积金。江苏高院再审后裁定:该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其中法院审判认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的规定,职工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公积金的,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职工是否离职、退休不应影响其在职期间所享有的权利,否则无异于鼓励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公积金,也不符合公积金储备性特征。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公积金,用人单位以超过两年时效或期限进行抗辩没有法理依据,也不符合建金管[2005]5号文“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足额缴纳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公法上的义务,不因用人单位发放住房补贴而免除或抵销。因此,该公司以“王茂现不属于在职职工、已发放住房补贴、超过两年追缴时效”作为抗辩理由没有依据。该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小编补充: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关于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限制。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争议范围,因此职工投诉单位少缴或不缴公积金不能适用劳动争议的有关时效。公积金争议应属于行政争议,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并未对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单位追缴公积金规定期限,且缴纳住房公积金是企业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如果因职工离职、退休影响其在职期间所享有的权利,无异于鼓励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公积金,不符合公积金储备性特征。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出的《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决定书》并非行政处罚,且补缴公积金并非《行政处罚法》调整的对象,因此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职工投诉并依法作出限期缴存决定的行为不受《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调整。©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由于部分文章无法鉴别有真实法定的原创者,如对版权有异议,请及时在后台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做出处理。本文来源:猫叔说税整理发布,素材来源:51社保网、猫叔说税、住房公积管理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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