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金鹏会计培训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作者:金鹏财务 来源:金鹏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17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2023年初级会计考情分析》 直播课 扫码添加老师微信 免费观看! ⬇⬇⬇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

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由于部分文章无法鉴别有真实法定的原创者,如 对版权有异议,请及时在后台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做出处理。 本文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
加微信咨询
鲁老师 @金鹏会计
微信号:158******08

专业解答各类课程问题、介绍师资和学校情况

微信咨询
相关资讯
员工的手机通讯费想在公司报销,有个税风险吗? 《增值税法》立法关于进项抵扣和视同销售的演变和解析 【政策速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思维导图
相关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