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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起,发票必须这样作废,否则罚款多!

作者:金鹏财务 来源:金鹏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17日

注意! 这4种发票开错不可以作废! 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

注意! 这4种发票开错不可以作废! 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第七条的规定: “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023年初级会计考情分析》 直播课 扫码添加老师微信 免费观看! ⬇⬇⬇

二、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 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蓝字发票均不允许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三)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按以下流程操作: 1.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2.消费者已经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销售方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如消费者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销售方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三、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全电发票) 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增值税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做增值税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发起冲红流程,经对方确认后,生成《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四、成品油专用发票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第一条 第三款的规定: “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什么情况下发票可以作废?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中明确:公司开具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后,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票时发现错误的,可即时作废。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的条件有三条:
注意: 开票系统作废发票后,需在纸质专用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并留存全部联次10年。 二、普通发票作废 因开具错误、销售退回、服务中止等原因,需要作废发票的。
注意: 开票系统作废发票后,需在纸质普通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并留存全部联次10年。 三、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作废
提示: 符合作废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作废并收回已开具的发票,已缴纳的税款予以退回。 总结: 发票作废的正常因素
(1)开具错误 (2)销货退回 (3)销售折让 (4)服务中止等 发票作废的非正常因素
(1)恶意隐匿收入,少交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款; (2)销售方与购买方恶意串通,开票方违规作废发票(未收回原发票),受票方虚列成本,造成偷税。 (3)涉嫌虚开发票等
警惕!20个发票涉税的风险点 大数据下,企业数据信息透明化,尤其是金三、金四的存在更是让所有违法行为无所遁形,以下20个关于开发票的涉税风险点,一定要注意: 风险1:利用免征额临界点达到销售方虚开、购货方虚增成本费用,从而逃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小规模月15万元或季45万元的免征额) 风险2:取得白条入账等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风险3:未按照规定销售方随意作废开具的发票。 风险4:取得的发票一直未付款或者大额现金支付。 风险5:经常凌晨开具发票。 风险6:检查企业之间对开发票问题。 风险7:未按照规定开具合格的发票。风险8:疫情期间免税发票开具错误的问题。 风险9:发票清单开具错误的问题。 风险10:金额顶格开票情况。 风险11:纳税人是否存在购销不匹配、进销项明显异常。 风险12:大额费用支出发票证据链不充分有可能带来没法税前扣除的风险。 风险13:在同一地址注册多家小规模纳税人来开具发票,同一IP地址对外开具发票,有虚开发票嫌疑。 风险14:开票金额快达到免征额临界点的时候经常出现作废发票现象,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比例异常。 风险15:新成立的小规模纳税人短期内开大额发票,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年龄偏大,并没有经营能力甚至不具备生活能力等,有虚开发票嫌疑。 风险16:检查舍近求远开票,或者属于货物来源地预警风险。 风险17:取得税收洼地发票过多的风险。 风险18:农产品发票的风险。 风险19:检查自然人代开发票问题。从自然人处取得大量或大额代开普票风险指标。 风险20:特别提醒:取得“咨询费”“推广费”“会务费”“办公品”“食品”“材料”“配件”“日用品”“劳保品”等笼统项目的发票,应注意税前扣除的涉税风险。 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由于部分文章无法鉴别有真实法定的原创者,如 对版权有异议,请及时在后台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做出处理。 本文来源: 本文由正保会计网校初级会计职称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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