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母公司外派人员薪酬福利税前扣除问题内容:母公司出于管理...
1、母公司外派人员薪酬福利税前扣除问题内容:母公司出于管理需要,外派高管到子公司任职,有集团外派任职文件,劳动关系在母公司,薪酬福利由母公司承担,母公司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答复机构:江西省税务局答复时间:2024-10-11答复内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添加老师微信》为您随时答疑解惑???
2、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递减问题咨询问题内容:我公司为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经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我公司为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享受了增值税进项5%加计抵减政策。但我公司2023年至2024年主要生产模式为代工生产,根据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文要求,不再符合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递减政策的要求。请问,这种情况,我公司2023年度已享受的增值税加计抵减金额是否需要缴回?答复机构:浙江省答复时间:2024-10-12答复内容: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财函﹝2023﹞ 267号)规定:六、名单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申请方式,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地方工信部门应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如发现存在不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形成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样式见附件2),于次月1日前推送同级税务部门并报送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名单内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涉及具体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3、股权收购向被收购方支付或有对价,收购方的税务处理问题内容:22年P收购A公司支付对价4亿元,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了业绩补偿条款,因此存在或有对价。23年经过评估计算该或有对价金额为1亿元,23年P公司利润表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亿元(即减少会计利润1亿元),资产负债表确认交易性金融负债1亿元,23年汇算清缴时税务上已做对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亿元做纳税调增处理。24年业绩补偿条款生效,P公司需要向A公司原股东额外支付1亿元,P公司按合同支付给A公司原股东1亿元(支付后交易性金融负债减少1亿元,利润表没有受该事项的影响而发生变动),请问这个1亿元的对P公司来说有什么税务上的影响,在税务上认为是长投A的计税基础从4亿元增加到5亿元吗?还是1亿元作为24年汇算清缴纳税调减项处理?答复机构:浙江省答复时间:2024-10-11答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第七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三)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二、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三、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4、“长期待摊费用”未摊销完毕应如何税务处理?问题内容:2021年6月,企业对办公楼部分区域进行装修,装修费用在会计处理上计入“长期待摊费用”。2023年6月,摊销两年后,因公司经营需要拆除该部分装修,但对应的“长期待摊费用”还未摊销完,尚有100多万余额。请问针对该100多万余额,企业应如何处理?(1)在2023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一次性全部摊销剩余费用?(2)在2023年视同资产损失进行税务处理?答复机构:浙江省答复时间:2024-10-11答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具体建议根据实际业务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5、股权激励个税问题问题内容:现在上市公司给员工的股权激励还可以享受在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缴纳个税吗?答复机构:江苏省税务局答复时间:2024-09-30答复内容: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一、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以下简称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二、本公告所称境内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三、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此期间行权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纳税人在2023年1月1日后行权且尚未缴纳全部税款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分期缴纳税款的期限自行权日起计算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6、单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要立项备案吗?问题内容:单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要立项备案吗?答复机构:江苏省税务局答复时间:2024-09-27答复内容: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无需事前通过科技部门鉴定。企业研发项目立项,只需企业内部有决策权的部门,如董事会等作出决议即可,无需经过科技部门和税务部门进行立项备案。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的重点项目,根据政府部门立项管理的相关要求办理。委托研发和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7、汇算清缴期间取得上年贷款损失的法院判决,可以税前抵扣吗问题内容:银行的贷款不能收回发生损失,今年做了贷款核销,但因为没有取得法院判决,不能税前扣除,应在明年汇算清缴的时候做纳税调整,如果在明年汇算清缴期间,银行取得了法院判决文书,对于这笔贷款损失在汇算清缴的时候能不能税前扣除答复机构:浙江省答复时间:2024-09-25答复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8、关于房企土增清算人防车位收入成本分摊问题问题内容:老师您好!我司获取一块土地一张土地证,我司取得三张工规证分三期开发,土地出让规划文件及国家人防法法规要求配建人防地下室,规划报建的时候我司将人防地下室位置设计在一期位置。请问我司项目土增清算的时候,人防车位取得的无产权车位收入以及该人防地下室相应的建设成本,是按整个地块的三个清算单位的可售建筑面积分摊,还是按因建造在一期故只在一期的可售建筑面积内分摊。答复机构:浙江省答复时间:2024-09-23答复内容: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规定: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确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一般以城市建设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审批确认的分期项目为清算单位。二、扣除项目的计算分摊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清算单位或开发产品类型,采用受益和配比的分配原则,计算分摊扣除项目。对按照税收规定属于可直接计入的扣除项目,应直接计入清算单位或开发产品类型的扣除项目;对属于多个清算单位或开发产品类型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应按以下原则计算分摊:(一)对属于多个清算单位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占地面积法(即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可转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的比例,下同)在多个清算单位之间进行分摊;其他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法(即其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下同)在多个清算单位之间进行分摊。(二)对一个清算单位中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应分别计算增值额的,对其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法进行分摊。若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中有排屋、别墅类型的,对清算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按照占地面积法进行分摊。五、让渡无产权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使用权的征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转让使用权或提供长期使用权的形式,有偿让渡无产权车库(车位)、储藏室(以下简称无产权房产)等使用权的,其取得的让渡收入应按以下规定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一)对清算前取得的让渡收入应并入清算单位收入一并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应分别计算增值额的,让渡收入应按照建筑面积法在不同类型可售房产之间进行分摊,分别并计不同类型可售房产的收入。(二)对清算后取得的让渡收入,根据该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确定的税负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即:计算缴纳的应缴土地增值税 = 无产权房产让渡收入*该清算单位的清算税负率。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9、关于房地产企业拿地并部分开发房地产后转让时,增值税扣除和加计扣除问题请教问题内容:《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说的比较笼统,请问:1.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了土地后,对土地进行了开发,后续进行了部分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部分在建房产、桩基工程等),后来由于房地产政策调整和企业资金问题未能继续进行开发建设,这种情况下将土地进行转让,在计算其增值额时,是否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有关费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规定的费用、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并允许加计20%的扣除?2.可以直接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 %的扣除吗?谢谢!答复机构:浙江省答复时间:2024-09-23答复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规定:“六、具体计算增值额时应注意什么? 在具体计算增值额时,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一)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其目的主要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二)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是鼓励投资者将更多的资金投向房地产开发。(三)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地产开发建造的,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有关费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规定的费用、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并允许加计20%的扣除。这可以使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有一个基本的投资回报,以调动其从事正常房地产开发的积极性。……” 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10、印花税问题内容:企业之间的订单、要货单需要交印花税吗?答复机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答复时间:2024-09-23答复内容: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11、个人转股的资料问题内容:个人股权转让需向税务局提供什么资料?答复机构: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答复时间:2024-09-13答复内容:目前自然人股权转让需要先到税务部门申报,再到市场监管部门做股权变更。必报资料:股权转让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被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生效日的上月及上年度财务报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股权原值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12、劳务派遣差额计税问题内容: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部分合同差额计税,部分合同全额计税吗?答复机构:江苏省税务局答复时间:2024-09-12答复内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且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不得按合同分别选择计税方法。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13、物流丢件赔偿增值税处理问题内容:我公司委托物流公司发货,当发生丢件,物流公司按照货值向我们支付赔偿金,我公司就收到的赔偿款,是否需要交增值税?答复机构:浙江省答复时间:2024-09-13答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14、差旅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列支问题内容:我司财务总监参加上级单位组织到外地参加的大企业税务风险防范与最新税收政策解析高级培训班。并取得结业证书。请问参加培训产生的住宿费,车费,培训费是否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答复机构:江西省税务局答复时间:2024-09-11答复内容:根据《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 国家发改委教育部 科技部 国防科工委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税务总局 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规定:“三、切实保证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及合理使用(一)切实执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关于“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的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二)按照国家《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1990年第1号令),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企业应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按照计税工资总额和税法规定提取比例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年结余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三)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列支与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税收制度的规定。(四)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各类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六)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七)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八)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重点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及在岗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学习。(九)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十)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十一)矿山和建筑企业等聘用外来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以及在城市化进程中接受农村转移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对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所需的费用,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1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占比是按照3年累计吗问题内容:我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 21年 22年 23年研发费用占收入总额比例分别是4.25% 4.24% 3.8% 累计三年占比4.05% 现在税务局疑点跳出我企业23年度研发占比没有超过4% 不属于高新企业不能享受优惠减免 请问是否合理答复机构:浙江省答复时间:2024-09-13答复内容: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16、企业在外省租赁了仓库,存放产品问题内容:我公司为了方便客户提货,提高供货效率,在外省的城市租赁的仓库,我公司生产的产品,日常发往外省的仓库中存放。只是存放,未发生销售。这部分操作,需要当时就缴纳增值税吗?异地的仓库属于企业的分支机构吗?答复机构:浙江省答复时间:2024-09-10答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目前,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以下简称受货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销售应在当地纳税,各地执行不一。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17、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内容:我司为一家建筑劳务公司,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的要求,2022年度本司与近1000名农民工订立了用工书面协议,超出了小微企业从业人数300人的条件,本司2022年度资产远小于5000万元、年应纳所得额小于300万元,本司可否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回复为盼!答复机构:浙江省答复时间:2024-09-10答复内容: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五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18、集团间股权激励问题内容:我公司是通过红筹架构香港上市的上市公司,境外开曼公司是上市主体,香港公司为壳公司,实际的资产、人员以及业务全部在中国境内的相关实体公司。现开曼上市公司授予境内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此时,员工股权激励是否可以在境内公司税前扣除?答复机构:浙江省答复时间:2024-09-05答复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一、本公告所称股权激励,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限制性股票,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股票期权,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二、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三、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19、土地增值税咨询问题内容:企业无产权房屋对外转让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答复机构:江苏省税务局答复时间:2024-09-06答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20、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办理产权证是否属于公司的固定资产问题内容:2023年9月份,我公司为了抵押借款,把公司名下的商品房办理了产权证于公司名下,这个商品房有销售许可证以及未来需要销售的,在房管局签订的销售合同也是销售商品房的合同不是存量房的销售合同,试问,这些办理产权证的商品房是否属于公司的固定资产按照旧房缴纳土地增值税呢?答复机构:浙江省答复时间:2024-09-06答复内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七、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95)浙国税外127号、(95)浙地税三38号)规定:浙江省新旧房按如下标准界定:凡新建完工可投入使用的房产为新建房,新建房连续使用一年以上或未使用三年以上的房产视作旧房。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21、自然人取得股息红利问题内容:自然人取得股息红利,应于何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答复机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答复时间:2024-09-02答复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由于部分文章无法鉴别有真实法定的原创者,如对版权有异议,请及时在后台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做出处理。本文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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