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241194号提案的答复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闽税函 〔2024〕 171号答复类别:C类周少雄委员: 《关于大力扶持我省民营企业产业链供应链绿色低碳发展的提案》 (2024119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现行税收政策的解释说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1、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您在提案中建议“探索将金融机构借贷利息纳入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范围”,据悉, 目前在政策制定和执行层面主要有以下考虑:一是如果借款利息纳入进项抵扣范围, 实质上相当于降低了贷款利率, 需要统筹评估国家金融货币政策影响。二是借款利息纳入进项抵扣范围将对增值税收入产生较大的影响, 需要统筹平衡财政收支压力。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自2019年4月1日起,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关于税收政策制定权限的解释说明 由于我国的税权高度集中, 除中央明确授权外,地方政府、省级及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我省前期参加增值税立法工作过程中所了解情况, 目前,财政部、税务总局正积极探索将贷款服务纳入进项抵扣范围的可能性, 并将在增值税立法工作中统筹考虑。下一步,我局将立足税务部门工作职能,认真落实落细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并积极参与税务总局在优惠政策制定方面的相关工作,争取相关政策支持。 非常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恳请继续保持与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 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帮助我们更好地改进工作, 共同推进我省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