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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关于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汇编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07日

一、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二、与公司设立相关的责任1.设立期间...

一、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

二、与公司设立相关的责任1.设立期间产生的债务:1)股东履行设立职责致人损害:由公司赔偿,再向过错股东追偿;2)股东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债权人可选择由股东或公司来承担。2.公司未能设立的债务:1)债务由股东连带承担;2)股份公司未设立的,发起人还应向认股人返还股款+利息。三、与股东出资相关的责任

3.出资不足:出资不足的股东: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赔偿公司损失;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连带补足责任;4.出资不实:出资不实的股东与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连带补足出资;5.抽逃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返还抽逃资金的本息+赔偿公司的损失;协助抽逃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6.转让未到出资期限的股权:受让人(新股东):承担出资义务;转让人(原股东):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时,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7.转让出资不足/出资不实的股权:受让人知道出资瑕疵的: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出资瑕疵的:由转让人(原股东)补足出资;8.未按期出资:在催缴书载明的期限内履行出资义务;未按期出资的股东,经董事会决议公司可以发出失权通知;股东失权的时点为:失权通知发出之日,而非该股东收到之日;9.加速到期:1)适用条件:股东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权利主体:债权人和公司;3)法律后果:可以突破股东的出资期限权益;在债权人或者公司提出请求后,股东即应履行出资义务。四、与公司经营相关的责任10.滥用股东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权利:向公司和其他股东赔偿损失;11.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赔偿公司的损失;12.指示董事、高管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股东与该董事、高管:承担担连带赔偿责任;13.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1)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关联公司:相互承担连带责任;3)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4.违法减资:股东:退还收到的资金 OR 恢复原状负有责任的董监高:与股东共同向公司赔偿损失。五、与利润分配相关的责任15.违法分配利润股东:退还收到的分红负有责任的董监高:与股东共同向公司赔偿损失。六、与公司终止相关的责任16.简易注销承诺不实:全体股东:对注公司销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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