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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10号)

发布日期:2025年0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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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下方【预约】直播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10号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海南省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海南省、宁波市、厦门市、青岛市、深圳市税务局:  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现就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离岸转手买卖,是指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企业转售该货物,且该货物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的交易。  二、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5年3月24日deepseek梳理:一、直接关联的前序政策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8号),对上海自贸区及临港新片区企业离岸转手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2024.4.1-2025.3.31)。关联性:财税〔2025〕10号将其范围扩展至全国7大自贸区及海南自贸港,并延长执行期至2027年底。二、上位法及税收征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2022年7月1日实施)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第十二条授权对特定业务免征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操作细则:明确免税备案需提交交易合同及货物未实际进出关境证明。三、其他税种优惠政策(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海南自贸港:15%优惠税率政策文件:《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20〕13号)《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5年修订)》内容:注册在海南自贸港的离岸贸易企业若属于“鼓励类产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为25%)。上海自贸区:区域性税收支持政策文件:《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国发〔2019〕15号)内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需符合特定产业导向,如国际贸易、跨境金融等)。(二)增值税优惠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的增值税处理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内容:货物贸易:若货物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企业不缴纳增值税(不属于境内销售);服务贸易:部分离岸服务可适用跨境免税政策(如国际运输、技术转让等)。地方性增值税扶持(以上海为例)政策文件:《上海市关于推进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发展的若干措施》(沪府办发〔2023〕5号)内容:对离岸贸易企业提供财政返还或补贴,间接降低增值税实际税负。四、区域政策依据(批复文件)海南自贸港:国发〔2020〕13号(明确离岸贸易税收优惠导向)。上海自贸区:国发〔2019〕15号(支持与国际接轨的税收创新)。其他自贸区:如《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5〕18号)等,均提出“探索离岸贸易税收支持”。五、地方配套措施(以青岛、上海为例)青岛自贸片区:《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税收优惠与产业扶持结合;搭建“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综合服务平台”,提供税务核验、外汇结算服务。上海自贸区:通过“离岸通”平台实现跨境交易真实性审核,联动税务部门落实增值税免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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