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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股权转让税务合规指引

发布日期:2025年0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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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下方【预约】直播第*章  自然人股东第一条【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与上市公司限售股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和《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需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小颖言税注:限售股转让除特别注明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一)限售股范围根据财税〔2010〕70号,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4.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5.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6.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7.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原始股;(财税〔2018〕1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9.其他限售股。(二)税目税率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三)应纳税所得额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1.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2.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四)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五)纳税地点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4年第14号)规定,自2024年12月27日起,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纳税地点为发行限售股的上市公司所在地。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协同管理。(2024年12月27日前,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六)征收管理1.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2.纳税期限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3.证券公司扣缴个人所得税2012年3月1日以前,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  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2012年3月1日以后,个人转让新上市公司限售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实际转让收入和植入证券结算系统的标的限售股成本原值,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直接计算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财税〔2011〕108号)4.核定征收个人股东无法提供真实、完整的限售股凭证时,将按照限售股股权收入的15%作为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新上市公司在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确实无法提供有关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完成股份初始登记后,将不再接受新上市公司申报有关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并按规定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财税〔2011〕108号)5.非交易过户  个人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非交易过户方式办理应纳税未解禁限售股过户登记的,受让方所取得限售股的成本原值按照转让方完税凭证、《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等材料确定的转让价格进行确定;如转让方证券账户为机构账户,在受让方再次转让该限售股时,以受让方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其转让限售股的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财税〔2011〕108号)依照《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根据实践中的不同情形,有不同处理:1.多次入股且入股价格不同依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八条,对于个人多次获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值”确定其股权原值。若股东拥有通过股票(权)期权行权、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等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股权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第*款、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权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成本为零,并优先转让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股权,递延纳税的股权成本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不与其他方式取得的股权成本合并计算。2.同时存在限售股及流通股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第六条,若个人同时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和流通股的,应当视为优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3.无法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时将按核定口径确认股份原值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第三条,个人股东无法提供真实、完整的限售股凭证时,将按照限售股股权收入的15%作为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4.以股权作价出资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而个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五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5.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送、转股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第八条,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送、转股属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之一,因此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解禁后的限售股仍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6.北交所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北交所上市的公司按照新三板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第一条和第二条,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7.股权受让方义务依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是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为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8.申报纳税义务发生情形依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当发生以下情形应当在次月的十五日内进行申报:(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5)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6)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7)以股权抵偿债务;(8)其他股权转移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第一条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对于纳税人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并收回转让的股权,这是另一次的股权转让,原已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予退还。第二条【增值税】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或非上市公司股权属于“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均不缴纳增值税。小颖言税注: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二项,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第三条【印花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税目税率表,股东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按照“股权转让书据”应当缴纳转让款万分之五的印花税。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按照“证券交易”应当缴纳成交金额千分之一的印花税,又依据《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自2023年8月28日,印花税减半征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签订合同协议的日期,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完成申报。第二章  法人股东第四条【企业所得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和第六条,法人股东在转让所有股权时,居民企业应当以转让所得的25%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股权转让不会单独就该项股权转让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而是把该项股权转让所得并计企业收入一并按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计缴企业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①股权转让所得=转让股权收入-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③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非居民企业为20%)需要注意的是,法人股东转让股权的几种特殊情形:1.多次入股且入股价格不同依照“天津市税务局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解答在线访谈”,企业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在部分转让时,可以分清转让股权类别的按个别计价法确定转让部分的股权,投资成本不能区分的按照加权平均方法,确定转让部分的股权投资成本,一经确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2.以股权作价出资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一条,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3.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法人转让股权时并不就该股权收入单缴企业所得税,而是将股权收入并入企业收入一并计算,其申报义务与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同。小颖言税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第五条【增值税】一、法人股东在转让非上市股权和限售股时,无需缴纳增值税。二、法人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十二条,法人股东在转让股票时需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依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3目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法人缴纳增值税的义务于股票所有权转移时产生,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法人股东转让限售股小颖言税注:除特别注明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二)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四)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确定买入价;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四条)(五)纳税人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六)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法人股东印花税的计算方式与个人股东一致,具体计算方式参照第三条。小颖言税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股东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以股权转让书据价款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为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根据《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自2023年8月28日,证券交易印花税减半征收。第三章  合伙企业股东第七条【所得税】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第二点和第三点,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原则来确定他们每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小颖言税注:根据财税〔2000〕91号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项第1目规定,来源于境内注册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又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第四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假设合伙企业是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假设合伙企业属于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创投企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法人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第八条【增值税】合伙企业股东在转让股票时需缴纳增值税和印花税,在转让非上市股权和限售股时无需缴纳增值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十二条,法人股东在转让股票时需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第九条【印花税】合伙企业股东在转让股票时需要缴纳印花税,具体计算方式参照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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