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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派生分立后,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的股东12个月内不得股权转让,是有这样的规定是吗?原因?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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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下方【预约】直播请问公司派生分立后,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的股东12个月内不得股权转让,是有这样的规定是吗?原因?答复:是的。分立企业的股东12月内不但不能转让分立企业的股权,而且也不能转让被分立企业的股权,否则将可能导致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是指自重组日起计算的连续12个月内。   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目的就是防止利益输送与套现,分立本身可能涉及资产、业务、债务的剥离与重组。如果允许主要股东在分立后立即转让股权,存在利用分立过程进行不当利益安排(例如,将优质资产装入分立新公司后立即套现)或套现离场的风险,损害新公司(特别是拟上市公司)的稳定性和其他股东(尤其是未来公众股东)的利益。 再就是保证分立效果的真实性: 12个月的锁定期可以观察分立后各主体(特别是拟上市主体)的实际运营效果和独立性,确立是基于真实的业务发展需求,而不是为了短期资本运作或包装上市。当然:有的认为59号限定的是被分立企业的原主要股东12个月内不得转让取得的新成立分立企业的股权,并没有限定原主要股东不得转让被分立企业的股权。因此遇到这样的问题建议及时跟当地税务局做好沟通。注意:除此之外还有一个12个月限制。也就是继续经营原则,至少12个月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都不能改变原来的经营活动。参考:根据财税〔2009〕59号文、国税总局2010年 第 4 号公告及国税总局2015年第48号公告的规定,公司分立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申请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条件二: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条件三: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条件四: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条件五:取得股权支付的被分立企业原主要股东,在分立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案例一:由于分立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12个月后再转让存续公司股权2022年9月15日,徐矿集团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接受发行人行使《避免同业竞争协议》赋予的收购选择权,与发行人签署转让赛尔能源股权的框架合同。2022年9月15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行使《避免同业竞争协议》赋予的收购选择权,与控股股东徐矿集团签署收购赛尔能源股权的框架合同。2022年9月15日,发行人、徐矿集团、赛尔能源共同签署了《关于徐矿集团新疆赛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之股权转让框架合同》。主要约定如下:(1)赛尔能源进行存续分立,将赛尔能源六矿、红山煤矿、“新疆和布克赛尔县莫特格乡煤矿勘探”探矿权、“新疆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博尔额尔干乌散煤矿勘探”探矿权保留在分立后存续的赛尔能源;将赛尔能源三矿、四矿等无效资产保留在分立后新成立的公司。赛尔能源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清产核资、资产审计、确定分立方案、编制分立后的资产负债表、通知债权人、发布分立公告。(2)在下述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立即实施赛尔能源股权收购:①赛尔能源完成分立,且分立后的赛尔能源运行满12个月(赛尔能源分立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该文件规定在特殊性税务处理项下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②赛尔能源六矿完成矿业权出让收益有偿处置。(3)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分立后存续的赛尔能源进行资产评估,并报国资主管部门备案,交易作价参照评估值确定。(4)徐矿集团与发行人共同承诺,自《关于徐矿集团新疆赛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之股权转让框架合同》生效之日(2022年9月15日)起24个月内,发行人完成对赛尔能源股权的收购。案例二:红宇股份:2023年半年度报告 2023年07月21日2016年1月6日安吉县宇宏粘土化工有限公司(“宇宏粘土”)分立为保留膨润土业务的轻资产公司(存续)和拥有土地房产不从事膨润土业务的资产公司(新设“安吉宏欣粘土科技有限公司”),后续由红宇股份收购保留膨润土业务的轻资产公司。由于宇宏粘土本次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行公司分立,根据财税[2009]59号企业分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采用该种分立方式的企业股东12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的股权。因此,宇宏粘土股东杨文祥、程乐作出承诺:本次分立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12个月的股权转让锁定期结束后,将转让保留膨润土业务的轻资产公司给申请人。截止报告期末,上述承诺正在履行中,股权目前仍为杨文祥、程乐持有。注:1、本案例中原股东是个人持有被分立企业股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12个月内转让存续企业股权(被分立企业)不违背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由于部分文章无法鉴别有真实法定的原创者,如对版权有异议,请及时在后台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做出处理。本文来源:郝守勇税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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