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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票的17个热点问题(7月11日税务总局12366发布)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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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下方【预约】直播01税务机关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哪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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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02税务机关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哪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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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03非法代开发票的,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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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04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如何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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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三十条 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05特殊行业发票管理办法由哪个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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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四十二条 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业特殊的经营方式和业务需求,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该行业的发票管理办法。”06发票印制地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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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后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07发票管理中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哪些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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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一)检查印制、领用、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二)调出发票查验;(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08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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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09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由哪个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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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四十二条 ……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特殊需要,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管理办法。”10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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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三十四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11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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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四十二条 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业特殊的经营方式和业务需求,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该行业的发票管理办法。”12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如何申请领购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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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十七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用经营地的发票。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87号)规定:“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对擅自携票外出,在经营地开具专用发票的,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其携带的专用发票逐联注明‘违章使用作废’字样。”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的规定:“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87号)中‘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修改为‘经营地税务机关按3%的征收率征税’。…… 七、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13购买假发票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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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第三十九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14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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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三十九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第九十三条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15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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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令第362号)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规定:“三十二、删去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三十三、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16何种情况下应当取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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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规定:“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17在发票管理中,税务人员故意刁难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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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四十一条 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 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第八十二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意高估或者低估农业税计税产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税款,侵犯农民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由于部分文章无法鉴别有真实法定的原创者,如对版权有异议,请及时在后台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做出处理。本文来源:龙图信息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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