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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下方【预约】直播纳税人(个体户)从养殖户购进活禽(大鹅)后经过宰杀,然后再出售冷冻的白条鹅,这种行为可以享受财税〔2012〕75号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吗?个人所得税是否享受免税?一、增值税纳税人从养殖户购进活禽(大鹅),大鹅所有权属于纳税人,再出售属于销售货物,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一条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由养殖户提供活禽(所有权不属于纳税人),纳税人宰杀并收取加工费,属于加工劳务,不能享受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参考广西税务的答复:https://guangxi.chinatax.gov.cn/nsfw/bszx/nszx_detail.html?metadataid=3185标题: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受理号:2024011132458888咨询内容:请问屠宰企业自行采购生猪屠宰后销售白条猪,屠宰分割环节是否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政策,如不适用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回复时间:2024-01-15回复内容: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综上所述,如您购进活猪,通过屠宰后销售生鲜猪肉,可以免征增值税,按照免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您屠宰企业提供的牲畜屠宰这部分业务,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屠宰场收取的加工费应征收增值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二、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参考广西税务局发布的《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23年7月),从事“四业”(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政策适用于个体户购进活禽后饲养再销售的情形(需符合“自产”认定)。因此:个体工商户购进活禽后饲养一段时间(发生生物形态变化)再宰杀出售,符合"自产农产品"和"四业所得"的免税条件,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若个体工商户仅从事简单宰杀销售行为,则不能享受该项免税优惠政策。?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由于部分文章无法鉴别有真实法定的原创者,如对版权有异议,请及时在后台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做出处理。本文来源:小颖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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