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育员证是保育员人员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保育员职业现状
市场潜在需求巨大,但其专业性运作和行业管理缺乏系统性。保育员整体素质水平参差不齐、专业科学知识匮乏,更是有许多从业人员大部分为自学,对婴幼儿教育缺乏完整的认知,教学内容也只是简单的幼儿园教育。纠纷处理编辑由于缺乏统一管理和教材,也呈现出理论基础薄弱,师资水平参差不齐,需要加以正确的引导和管理。用国家职业标准去规范婴幼儿教育培训教学,理顺培训市场。
《保育员国家职业标准》于2001年由现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颁布施行。该标准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保育员的职业培训及资格认证有了统一规范和科学依据,并正式纳入国家考试制度这一法制轨道。要求在托幼园所、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他保育机构中,辅助教师负责婴幼儿保健、养育和协助教师对婴幼儿进行教育的人员必须经过系统的专业培训,掌握保育技能。
根据办公厅【国办发(2009)35号文件】的精神与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执证上岗”的原则,实行持证上岗和职业资格考试是保育从业人员的必然趋势。保育员全部持证上岗是也是依法执教和依法用工的具体体现。
保育员职业资格证,是表明保育员具有从事保育员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它是保育员人员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报名对象
凡从事或有意从事该行业的人员。在幼儿园、亲子园、托儿所、各地妇联、计生委、妇幼保健院、育婴家政等机构中从事或准备从事婴幼儿照料、护理和教育的人员。 学前、幼教、护理、护士等专业的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学生。 希望获得婴(幼)儿科学照料、护理和教育知识、技能的(准)父母、(准)祖父母等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