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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修订与修正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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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下方【预约】直播法律的修订与修正作为法律修改的两种主要形式,可通俗理解为“大改”与“小调”,二者在调整范围、程序规则及实务引用层面存在显著差异,具体区分如下:一、核心差异解析(一)范围:全面重构 vs 局部调整修订:对法律进行系统性、整体性修改,通常涉及法律结构重构(如调整章节设置)、内容全面更新(如新增制度模块、删除过时条款)或核心规则重塑(如立法目的调整、基本原则变更),本质是对法律体系的“升级换代”。修正:针对法律实施中发现的具体问题(如个别条文表述矛盾、部分条款滞后于现实需求),仅对特定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删除,不改变法律整体框架和核心制度,属于“局部修补”。(二)程序:严格法定 vs 简便灵活修订:需遵循严格立法程序,以法律(狭义)的修订为例:若由制定(基本法律),需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立法法》第24条);若由常委会制定(非基本法律),需经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立法法》第44条);修订过程通常包括立项、草案起草、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常委会审议(一般需经2-3次审议)、表决通过后重新公布全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正:程序相对简化,视修改主体不同有所区别:或其常委会对法律的部分修改,多采用“决定”形式(如《关于修改〈XX法〉的决定》),仅需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非基本法律)或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基本法律),无需重新公布全文,仅需在决定中列明修改条款及生效时间;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修正(如《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由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以“关于修改XX的决定”形式发布,程序更灵活(如仅需机关负责人签署、公开发布即可)。(三)实务引用:版本效力 vs 条款溯及修订:修订后的法律视为“新法”,引用时需标注“修订”时间及版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原修订前条款自动失效(除非新法明确规定保留)。修正:修正仅改变被修改条款的效力,未修正条款继续有效,引用时需同时标注法律名称、“修正”时间及具体修正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第42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第15条”);若同一法律多次修正,需注明最近一次修正时间以确定条款效力。二、典型案例对照通过以下法律修改实践,可更直观理解修订与修正的区别:(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法律层面)修订: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两次“修订”。两次修订均属全面修改:2005年修订将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章结构调整为“总则—公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公司解散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责任—附则”体系,并新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治理”等制度;2023年修订进一步回应数字经济需求,新增“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公司登记”“简易注销”等章节,大幅调整资本制度(如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期限五年内缴足)。修正:1999年、2004年、2013年、2018年四次“修正”。均为局部调整:如2013年修正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仅修改第26、81条);2018年修正仅调整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比例(第80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行政法规层面)修订:2010年12月20日(令第587号)、2019年3月2日(令第709号)、2023年7月20日(令第768号)三次“修订”。修订内容涉及发票管理全流程:2010年修订新增“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不得虚开发票”等条款;2019年修订适应“放管服”改革,取消发票领购簿、简化发票验旧手续;2023年修订强化电子发票效力(明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完善发票数据安全管理。注:该办法无“修正”记录,因三次修改均为全面调整制度规则。(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部门规章层面)修正:2014年、2018年、2019年、2024年四次“修正”。均为配合上位法(《发票管理办法》)修订或解决执行问题的局部调整:如2014年修正对应2010年《发票管理办法》修订,调整“发票领购”“开具要求”等条款;2024年修正重点规范“电子发票推广”“税务数字账户”等新实践,仅修改第3条、第14条等具体操作条款。(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层面)修订: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此次修订为全面修改,新增“行政处罚的定义”“综合行政执法”“乡镇街道执法权限”“电子技术监控设备使用规范”“听证范围扩大”等制度,重构行政处罚体系(如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等纳入行政处罚种类)。修正:2009年、2017年两次“修正”。均为配合其他法律修订的局部调整:如2009年修正根据《刑法修正案(七)》调整“偷税”表述;2017年修正根据《法官法》等八部法律修订,调整“执法人员资格”条款(仅修改第37、38条)。总结:修订与修正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改变法律的整体架构与核心规则”:修订是“推倒重来”式的全面升级,修正则是“查漏补缺”式的局部调整。实务中需准确识别修改类型,避免因引用错误导致法律适用偏差——修订后法律以最新版本为准,修正则需标注具体修正时间及条款,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由于部分文章无法鉴别有真实法定的原创者,如对版权有异议,请及时在后台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做出处理。本文来源:专题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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