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25〕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支持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工作,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承接主体用划转来的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投资时...
财税〔2025〕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支持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工作,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承接主体用划转来的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投资时,取得的贷款服务利息(含利息性质收入)、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转让划转的国有股权,以及用现金收益投资所得的收入,计入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三、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免征印花税。
四、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或用现金收益买卖证券产生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
五、本通知说的承接主体,是指《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里规定的、负责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的主体。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还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负责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划转的国有股权),或者受托专户管理划转国有股权的、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等。
六、本通知从2024年4月1日开始施行。之前已经缴的税,只要符合本通知规定,能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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