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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25年09月18日 更新

财税〔2025〕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支持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工作,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承接主体用划转来的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投资时...

财税〔2025〕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支持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工作,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承接主体用划转来的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投资时,取得的贷款服务利息(含利息性质收入)、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转让划转的国有股权,以及用现金收益投资所得的收入,计入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三、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免征印花税。

四、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或用现金收益买卖证券产生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

五、本通知说的承接主体,是指《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里规定的、负责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的主体。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还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负责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划转的国有股权),或者受托专户管理划转国有股权的、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等。

六、本通知从2024年4月1日开始施行。之前已经缴的税,只要符合本通知规定,能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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