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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文书梳理(20250918更新)

2025年09月21日 更新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7条明确:税务文书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包括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其他税务文书9类。这是...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7条明确:税务文书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包括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其他税务文书9类。这是税务文书的*早法定依据。

2005年开始细化:《纳税担保试行办法》(总局令第11号)定了《责成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纳税担保财产清单》《纳税担保书》《解除纳税担保通知书》4项;《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总局令第12号)定了《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等5项;国税发〔2005〕179号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制定、修改67项文书(覆盖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税务行政处罚等场景),同步明确文书标准。目前仍有效的税务稽查执法文书有14项: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调取帐簿资料清单、询问通知书、询问(调查)笔录、陈述申辩笔录、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边控对象通知书、阻止出境决定书、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申请表、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通知书、解除阻止出境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听证笔录、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

2006年,国税函〔2006〕1199号(2018年第36号修订)规范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文书,现行有效5项:《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商业)》《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工业生产及来料加工业)》《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修理修配业)》。

2011年,国税发〔2011〕122号印发《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和《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2012年3月1日起执行,包含39项文书: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登记表、交办/督办/转办/情报交换案件登记表、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督办函、税收违法检举案件情况报告表、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催办函、税收违法检举事项交办函、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延期查处申请、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延期查处批复、税收违法案件交办函、转办函、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税务稽查项目书、税务稽查案件稽查所属期间变更审批表、税务稽查案件稽查人员变更审批表、检查纳税人电子信息系统审批表、税务稽查报告、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审批表、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检查审批表、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审批表、延长税收违法案件检查时限审批表、税收违法案件证据及其他资料交接清单、补正或者补充调查通知书、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税务稽查审理审批表、税收违法案件集体审理纪要、延长税收违法案件审理时限审批表、税务稽查执行报告、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审批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领款财务凭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建议、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执行审批表、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执行审批表、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执行审批表、税务稽查案件复查通知书、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报告、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结论、税务稽查案件复查鉴定。

2012年,总局公告2012年第2号发布《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但2021年第23号公告明确:其中《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提取证据专用收据》5项,自2021年8月11日起废止。目前仍有效文书5项: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二)、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

2014年,税总发〔2014〕127号印发《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管理参考规范》,附件9项文书:税务稽查案卷封面、税务稽查案卷卷内文件材料目录、税务稽查案卷卷内文件材料备考表、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交接签收单、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交接清单、电子文件登记表、档案交接文据、利用税务稽查案卷登记审批表、利用税务稽查案卷涉密文件材料保密承诺书。

2015年,总局公告2015年第98号规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制发《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表(适用单位缴费人)》等35项执法文书。

2016年,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制发13项税务行政许可文书,2017-2022年4次修订后,现行有效12种(如《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017年,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修订简易程序税务行政处罚文书——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集成《陈述申辩笔录》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当场作出处罚时用修订版,不用单独填写;2021年第23号公告再次修订该文书。

2018年,税总发〔2018〕133号印发2项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一是指定管辖申请(税务稽查管辖争议协商未果,报请上级协调或决定时用);二是指定管辖决定书(上级对下级《指定管辖申请》作决定时用)。同年,总局公告2018年第35号修改《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生产经营纳税人报告银行账号时用修改后的表,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国税地税合并前,仍按2005年179号文执行。

2019年,总局公告2019年第49号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表单及填写说明。

2021年,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涉及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文书),核心调整:1. 按《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改引用依据序号、内容——比如《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听证时间改“告知后五日内提出”;《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加“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首违不罚;提高简易处罚标准至公民200元、法人3000元;2. 在《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里加税务机关说明理由;3. 改文书名——《税务检查通知书(二)》改《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改《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用)》改《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决定书》;4. 把“违法事实”改“违法事实及证据”(《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5.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限期改可选(填固定日期或“收到文书之日起___日内”);6.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等法律依据改填空型(解决原依据仅《征管法》第七十七条覆盖不全问题);7. 给《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加冻结、查封/扣押截止日期(从“起”改“至”);8. 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里加地址、证据、纳税人识别号要素;9. 优化部分文书表述、依据、说明。修订后共33项文书(如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等)。

2024年,总局公告2024年第1号为衔接新《行政复议法》,修改7项文书:1. 删《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中“向人民法院起诉”表述(当场处罚需行政复议前置);2. 调整强制执行适用范围——当场处罚的,相对人未申请复议又不履行的可用;其他处罚的,未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的可用;3. 改援引条款序号。修改的文书是:税务处理决定书、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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