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票代理行业一般用净额法确认收入——只算代理佣金,可同时给客人发的积分(按销售额一定比例),到底适不适用收入准则里的“额外购买选择权”?要是适用,得按佣金收入分摊还是销售额?碰到这类问题,得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五条——关于...
机票代理行业一般用净额法确认收入——只算代理佣金,可同时给客人发的积分(按销售额一定比例),到底适不适用收入准则里的“额外购买选择权”?要是适用,得按佣金收入分摊还是销售额?
碰到这类问题,得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五条——关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规定来处理。
额外购买选择权常见的像销售激励、客户奖励积分、未来折扣券、合同续约权这些。得先看这个选择权是不是给了客户“重大权利”——简单说就是有没有给正常买不到的大优惠;要是给了,得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把交易价格分摊过去,等客户用了选择权或者过期了再确认收入;要是客户用选择权买东西的价格刚好是单独售价,那不算给了重大权利。
单独售价没法直接看的话,得综合考虑客户用不用选择权能拿到的折扣差、行使的可能性,合理估一个。
比如有家旅行社帮客户订1000块的酒店,按规矩收15%佣金——也就是150块,用净额法确认收入,同时按销售额30%送了300积分。根据他们的积分规则和历史数据,这300积分大概值30块,客户下次能抵30块钱。
先判断积分算不算“重大权利”:如果这300积分能抵30块,而且这30块是没积分就拿不到的专属优惠——比如平时不给普通客户这个折扣,那就算;要是积分的折扣和公开促销一样,那不算,后面处理完全不同。
要是算重大权利,接下来得把积分当“单项履约义务”——也就是旅行社的合同里有俩事要干:一是这次的酒店预订服务,二是给未来30块的积分兑换权。
然后分摊交易价格:交易价格是旅行社的总收入——150块佣金(含税),先算不含税的:150÷1.06≈141.51块(机票代理增值税率6%)。单独售价总额是预订服务的150块加积分的30块,一共180块。预订服务分摊的钱是141.51×(150/180)=117.92块,积分分摊23.59块。
收到钱的时候做账:借银行存款1000块,贷其他应付款——酒店850块(要给酒店的房费),贷主营业务收入——酒店预订117.92块(预订服务分摊的不含税收入),贷合同负债——客户积分23.59块(积分分摊的不含税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49块(141.51×6%)。
等客户下次用积分抵消费——比如全用300积分抵30块,就借合同负债——客户积分23.59块,贷主营业务收入——积分收入23.59块;要是兑换的是13%税率的商品或6%的服务,得按兑换的税率算销项税,同时冲掉原来提的。
要是积分过期没?,直接借合同负债——客户积分23.59块,贷主营业务收入——积分收入23.59块。失效的积分算和销售额相关的“价外费用”,因为开发票时已经全额提了销项税,不用再提。
增值税得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讫款或者拿到索取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发票的话就是开发票当天。卖机票的时候要是增值税义务已经发生,得全额按“机票代理服务”报销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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