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最近12个月累计销售额刚过500万,得转一般纳税人——事儿出在卖了辆自用车上,就这一笔把额度顶超了。不少同行碰到这种情况都会问:能不能拿“卖自用车是偶然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当理由,留在小规模里?税务那边给的准话是:不行。为啥?现行政策里,只有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
公司最近12个月累计销售额刚过500万,得转一般纳税人——事儿出在卖了辆自用车上,就这一笔把额度顶超了。不少同行碰到这种情况都会问:能不能拿“卖自用车是偶然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当理由,留在小规模里?
税务那边给的准话是:不行。
为啥?现行政策里,只有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销售额,不计入年应税销售额——但卖自用车这事儿,没有任何政策明确说它算“偶然发生”的应税行为。具体参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文: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销售额,不算进年应税销售额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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