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股东借款未按规定申报纳税,构成偷税,既补个税,又补增值税!注意以下雷区和风险点!快转发给你身边的财务! 01 股东借款 既补个税,又补增值税 企业因为“股东借款”未申报纳税,构成偷税,被税务局稽查!
一、违法事实: 1.你公司在2019年期间发生应税服务收入未按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税率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相应的税费及税款滞纳金。 你公司在2019年2月、2019年3月收到的工程款应在收款当天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没有按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税率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相应的税费及税款滞纳金。 (2)经查, 你公司在2019年期间发生应税服务收入8182290.85元,你公司在同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不含税收入6952921.12元,未及时结转主营业务收入1229369.73元,也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2.你公司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将自有资金1933636.00元无偿借给投资方使用,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经查,你公司从2019年4月起将自有资金无偿借给你公司的投资方黄某敏、杨某等2人使用。因黄某敏、杨某等2人都是你公司的投资方,在使用你公司的资金时,上述2人都没有支付借款利息给你公司。 你公司上述无偿借款利息收入没有作视同销售贷款服务收入的帐务处理,也没有申报缴纳相应的税费,应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2694.56元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18.53636 02 股东借款的三大涉税风险 PART1 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风险 根据财税(2003)158号《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以借款形式转出,如果年末个人股东的其他应付款还存在较大余额,只要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仍未归还,并且也没有用于公司生产经营,股东个人都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补缴20%的个人所得税。同时,公司也存在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税,有被处罚的风险。 PART2 抽逃出资风险 公司法调整后,除了特殊性质的公司外,注册资本为认缴制,可能存在自然人股东在完成注册资本实缴后,再以借款的形式把资金转出的情况,如果股东从公司借钱,又并非经营活动需要,可能被视为抽逃出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抽逃出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还会涉及刑事处罚的风险。 PART3 公司的增值税风险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公司资金被股东占用,很有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向股东无偿提供贷款服务,需视同销售金融服务贷款服务,按照销售额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PART4 应对之策 从相关稽查案件中可知,股东借款被认定为征税的条件很简单,一是该纳税年度终了未归还,二是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这两个条件。我们围绕这两个行为要件来看,解决股东借款大额挂账*简单的办法就是还款,但在自然人股东没有足够资金偿还的情况下,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如果股东个人借款确实是用作个人或者家庭个人消费、个人或家庭不动产投资等目的,这种情况下借款被认定为分红并不冤枉,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股东个人借款是用于偿还公司债务或者项目投资这种不是用于个人消费的情况,有下面几点可以注意:如在年度终了前归还,次年再借出;如股东借款实际是用于部门备用金、差旅费、公司日常用品采购等,可以保留相关与经营有关的证据资料合同、采购入库单、出差报销单据等。如股东借款实际是为了偿还公司欠款,可签署债权债务转移协议;如股东借款是为了新的项目投资,可考虑将自然人股东调整为法人股东。 03 股东借款的雷区 (1)可能会刺破公司法人面纱,造成法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导致借款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和股东都是相对独立的法律主体,财产不能混同,在股东向公司借款没有按照规定履行一定的手续时,可能就是股东随意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债权人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的,严重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况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体现*为明显,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可能构成抽逃资金和挪用公款罪。 在实践中,有一些股东出资成立公司,完全就是闹着玩,在出资完成后,以结款方式抽回其出资,没有履行一定的手续,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完全可以按照抽逃出资行为进行处理。 在民事方面,该股东需要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对于公司债权人,对于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涉及到公司破产,管理人可以对股东抽逃出资的部分予以追回。 在行政方面,可以对该股东抽逃出资金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进行罚款处罚。 在刑事方面,可能会构成抽逃资金罪。 (3)*容易被忽略的一点。 如果股东借款在年度终了之后还是不归还,按照国家税务局的相关规定,股东为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04 教你如何做到合理合法合规的借款 (1)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时要遵守的实体性限制条件 《民法典》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对于公司能否向股东借款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为成立公司是建立在股东间的彼此了解、相互信任的基础上,法律也是在充分尊重股东意思自治的基础上进行规定。在理论界和实务中允许公司向股东提供借款,按照公司章程对此约定,照章办事进行提供借款即可。 (2)股份公司原则上不得向股东提供借款,股份公司以资合性为主,故法律对股东借款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监高人员提供借款。 如果董监高人员向公司借款,可能构成抽逃出资罪或者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 股份公司的其他人是否可以向公司借款,按照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公司进行办理,附加一项就是要通过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3)股东向公司借款时必须遵守的程序性限制条件。 除了按照公司章程办理之外,还需要签订合法有限的借款合同。股东向公司借款,和民间借贷一样,双方之间形成借贷关系,受相关法律的调整,必须按照严格的程序性规定,就借款内容、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及借款本金利息、是否担保等进行明确详尽的约定,同事,相关公司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股东向公司借款时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性、实体性规定,且还要签订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通过有效的法律文件来确定真实有效的借款关系。 小 结
综上所述,股东向公司借款,一方面应当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企业内部决议程序进行决议,借款的股东应当按照内部决议规则进行回避;另一方面,股东应与公司签订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通过签订借款合同这一有效法律文件来确定真实有效的借款关系,且在签订的借款协议中应该明确借款期限、借款本金、借款利息和还款计划、担保条件、借款用途等内容。 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由于部分文章无法鉴别有真实法定的原创者,如 对版权有异议,请及时在后台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做出处理。 本文来源 : 本文由财税早读原创整理发布,素材来源:税乎网,税律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