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生活中,如果是货先到,发票却未到,我们就无法准确地处理存货的价值,这就需要我们进行一个存货入库的预估,也叫 暂估入库 。 暂估业务简单的可理解为 货到票未到的业务 。 一提到“暂估”,有些小伙伴就头疼了:老板就让我们用这个暂估“调整”报表! 《添加老师微信》 领取免费学习资料 ⬇⬇⬇
怎么调?先看下图:
从图中的公式可以看出,要想降低利润少交税,途径无非两种: 1、降低收入; 2、提高成本费用。 收入需要通过开票系统开具发票,因此,相比隐瞒收入而言,提高成本费用就显得相对简单易操作。如今的暂估成本往往涉嫌虚增成本,有偷逃税风险。 于是乎,暂估就这么被玩坏了......
利用暂估构成虚开,面临处罚 案例一:购买虚开发票作为暂估费用扣除凭证 大连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2年成立,主要经营范围为医疗用品及器材销售。2018年1月24日,税务机关对该公司作出甘国税罚﹝2018﹞3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主要内容为:根据2014年12月31日第54号通用记账凭证显示,大连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14年12月份 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暂估广告费用”并税前扣除 ,后附大连某某广告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服务名称为广告费,价税合计50万元),经鉴定,上述金额发票为假票。根据公司经理杨某某供述,上述发票是其用三万元从王某某处购买的,并未发生真实广告业务,造成公司少缴2014年企业所得税12.5万元。 税务机关对于 将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 ,决定对该公司处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金额为12.5万元。 因涉嫌犯罪,税务机关将案件移送大连市公安局。 案例二:以暂估费用方式将虚开发票予以抵扣 2018年间,台州市某医药咨询有限公司为偷逃税款,由刘某某(公司实际经营者) 在无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以支付一定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该公司虚开14份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 ,合计金额人民币59万元。其中,出票方为台州市XX商贸有限公司2份,合计金额人民币100940元;出票方为丽水市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1份,金额人民币20000元;出票方为义乌市XX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6份,合计金额人民币57300元;出票方为温州XX广告有限公司3份,合计金额人民币223300元;出票方为温州XX广告有限公司2份,合计金额人民币194800元。台州市XX医药咨询有限公司 将上述虚开的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或暂估记入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用,均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经法院审理,认定台州市某医药咨询有限公司犯 虚开发票罪 ,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公司实质经营者刘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两个虚开案例均利用了“暂估入账”这种方式,而企业取得虚开发票时,往往也倾向于用较为普遍的“暂估入账”的方式将虚开发票作为抵扣相关成本或费用的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该种方式下, 企业利用他人虚开专票进行偷税的,将按照相关法规,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暂估入库相关会计分录 暂估入库会计分录: 某公司购进原材料A一批(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税率13%),原材料已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发票。合同约定材料价格共计1130元(含税)。 当月入库未收到发票,月底时为了正确核算企业的库存成本,应进行暂估入账。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1000 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 —暂估/无票 1000 注意: 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不存在进项税额的暂估抵扣问题,且上述分录中,暂估金额应当按照不含税价格暂估。 待下月取得专票时,再冲销这笔分录,然后根据进项税票做正常业务处理。 暂估费用会计分录: 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预付了2万元的招待费用,月末还没收到发票,决定对这笔费用暂估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20,000 贷:预付账款 20,000 待下月收到发票后,发现招待费发票上的金额为2.2万元。会计做账时先要红字冲回上月的暂估分录: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20,000 贷:预付账款 - 20,000 然后再根据发票金额,正常做账。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22,000 贷:预付账款 20,000 银行存款 2,000 注意: 暂估入账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做纳税调增处理。 暂估冲回会计分录: 1)红字冲回暂估入库 借:原材料 -1000 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 —暂估/无票 -1000 2)收到发票,作常规入库处理 借:原材料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 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 1130 注意: 按照规定,暂估入库要在次月红字冲回。 但在实际工作当中,如果次月发票还是没有收到,月初冲回月末再次暂估,会无形中加大工作量, 一般是在收到发票时再冲回 。
跨年暂估如何处理? 跨年“暂估入账”其实只是前述暂估中的一种特殊的情况,可以比照处理,只是由于跨越年度会使一些会计科目发生变化,有些小伙伴就有点迷糊了。 会计处理如下: 1.跨期取得的发票未在当年确认费用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2.跨期取得的发票,费用已经在上年做了预提: 预录: 借:成本费用类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 01 若在汇算清缴之前取得发票 冲销预提费用的科目,然后正常做费用即可,这样汇算清缴是不用做处理的。 02 若在汇算清缴之后取得发票 需要先做纳税调增,待发票取得时做冲销预提费用的分录。 下面举例予以说明。 【例】B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21年12月购进一批货物,但是没有取得发票,入库单不含税金额为1000元。 1.暂估入账 借:库存商品 1000 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 ——暂估 1000 2.当期销售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 贷:库存商品 1000 3.2022年5月31日汇缴之前取得发票1200元(不含税金额),先冲销之前暂估 借:库存商品 -1000 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 ——暂估 -1000 4.根据取得的发票金额据实入账 借:库存商品 1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6 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 1356 5.由于去年少暂估,导致少结转200元成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 贷:库存商品 200 6.由于去年少暂估,导致少转200元成本,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200×25%=5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 7.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0
1.暂估成本可以跨年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34号)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按上述规定,是可以跨年,但是必须在汇算清缴前取得对应发票,否则不能税前扣除。 一般情况下,到 次年5月31日汇算清缴前 没有取得发票的不能税前扣除,就要调整增加利润额,计算交企业所得税了。并且*好红冲掉,如果不红冲掉的话,以后稽查时存在补税,交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的。
2.暂估未取得扣税凭证,但已经在税前扣除,会如何?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 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企业暂估的成本费用一定要在 次年5月31日汇算清缴前 取得发票再税前扣除!如在汇算清缴结束后还未取得相关发票就税前扣除的, 不仅要调增企业所得税,还要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甚至罚金!
暂估入账的涉税问题 整理了关于暂估入账的几个常见税务问题,搞懂了这些要点,税务处理就不再是问题~ 问题一:暂估入账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财会〔2016〕22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也就是说, 一般纳税人暂估入账的金额不包含增进项税额。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故其购进货物相关的进项税额应当计入货物的成本价。所以, 小规模纳税人暂估入账的金额中应当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问题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暂估入账的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税总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 已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可以扣除,未实际发生的不得扣除; 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扣除; 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发票。 因此, 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环节,暂估入账成本费用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那么,如果能合理利用这一点,可以避免后期多缴纳税款的情况发生。 问题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暂估入账的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么? 1、已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发票的,可以在发生的当年税前扣除;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能取得发票的,不得在当年税前扣除。 2、未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 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问题四:取得以前年度暂估成本费用的发票,该如何处理? 税总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从上述文件中可以得出结论: 取得以前年度暂估成本费用的发票,可以追溯到发生年度扣除,但追补期不得超过5年; 如追补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头条君总结: 暂估成本往往涉嫌虚增成本,有偷逃税风险。 企业频繁使用“暂估入账”的手段,也会引起企业盈利情况的异常波动,从而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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