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公司的收款、开票等一系列税务问题,快来跟着小编一起看看税...
税局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 《添加老师微信》 领取免费学习资料 ⬇⬇⬇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对监理公司没有针对性文件。 也就是说,税法中明确规定, 建筑企业的建筑服务,可以由总公司签订合同,分公司收款并开具发票。 公告的关键点有四点: 0 1 总公司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 0 2 由内部授权或三方协议的方式,总公司授权分公司为发包方提供的建筑服务( 不能是其他服务 ) ; 0 3 由分公司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 0 4 分公司可以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发包方可以抵扣增值税款。
05 总分机构是否必须 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备案? 先看个例子:在2022年,小编在河南郑州申请成立了小编分公司,小编总公公司在深圳,那现在需要做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备案吗?如果需要,怎么备案? 小编解析: 跨省的总分公司是必须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备案的,可以在电子税局进行备案。 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信息备案。 【 注意 】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做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信息备案时,“是否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选项需选择“否”,备案有效期止选择当年年底。分支机构成立后的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则需按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只有以下五类分支机构“是否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选项可以选择“否”: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的小伙伴可能疑问了, 在外省刚成立的分公司,当年不需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那么第二年必须要汇总纳税了,总分机构之间如何分摊企业所得税?计算的总分公司的分摊比例平时每个季度允许调整吗? 小编解析: 分摊比例一般不得随意调整了。分支机构分摊比例一经确定后,除特殊情况,当年不作调整。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也就是汇总计算出来的企业所得税,总公司在当地缴纳一半,其它的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合计占一半。 在具体到某个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要先计算它的分摊比例,主要是按照上年度分支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比例,相应的权重分别为:0.35、0.35、0.3,那么计算分摊比例的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 (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在申报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总公司预缴申报后,要将《分配表》交由各分公司。各分公司根据总公司分配的所得税额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做预缴申报,分支机构仅填写A20000表,勾选表中“预缴方式”、“企业类型”后,填报第20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21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小编提示: 也就是说分公司,季度申报时分支机构 无需 无需 报送财务报表; 只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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