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小伙伴有收到税务机关发送的 补税申报未办理的提示短信...
大家收到短信后不要直接认为是诈骗短信,一定要登录个税APP去检查一下, 因为小野已经看到 自然人不配合税务局检查, 从多处任职单位取得收入, 《添加老师微信》 领取免费学习资料 ⬇⬇⬇
之前还有小伙伴私信咨询以下问题: 1.个人能否从多处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2.一个人从一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另外一处就必须是劳务报酬? 3.个税年度汇算结束后,这两件事情需关注! .... 赶紧跟着笔者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因拒绝税务局检查 罚款1.5倍!
2、若临时工与单位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个税。 如果用工单位向没有雇佣关系的个人支付报酬,实际就是购买个人独立提供的技术或劳务,向其支付的是该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术、提供各项劳务的劳务报酬。支付单位应按支付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同时,接受劳务的企业 不需要为提供劳务的人缴纳社保, 举个例子: 工厂由于暑期订单增加,招聘了一波季节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按照“工资薪金”申报个税,如果工厂偶尔找了个外部技术人员优化工厂流水线流程,按照“劳务报酬”申报个税,并且对方提供税局代开的发票做工厂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 提示:企业雇佣临时工发生的支出税前扣除须满足的条件 (1)需要取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 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需要取得个人收据 支付个人500元/次(或者每日累计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不需要发票,可以凭自然人开具的个人收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个人收据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注意】个税年度汇算结束后, 两件事情需关注! 最后头条君 还想提醒小伙伴的是,年度汇算法定办理时间虽已截止,但如您仍有未尽事宜,请尽快依法办理更正或补充申报。 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税务部门后续将对所有人办理年度汇算申报情况开展随机抽查,如您接到税务部门的电话、短信或手机APP站内信等回访,请小伙伴们继续予以理解和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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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个税汇算已于6月30日到期。那么,您知道汇算清缴后有哪些事项还需注意吗? 汇算资料留存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 纳税人办理汇算,适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纳税人、代办汇算的单位,需各自将专项附加扣除、税收优惠材料等汇算相关资料,自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存在股权(股票)激励(含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的股权激励)、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等情况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告、备案。 纳税人2022年度汇算的相关资料,留存期限应为自 2 023年7月1日至20 28年6月30日 那么,哪些资料需留存备查呢?快来看看吧↓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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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1. 子女教育: 纳税人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2.继续教育: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3. 大病医疗: 需留存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4.住房贷款利息: 5.住房租金: 6.赡养老人: 7.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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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 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个人自行办理或扣缴义务人为个人办理公益捐赠扣除的,应当在申报时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五年。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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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老金 需留存纳税人的个人养老金缴费凭证等资料。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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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资料 年度汇算申报表以及纳税人综合所得收入、扣除、已缴税额或税收优惠等相关资料。 信息 更正 如您在整理资料时,发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有误或者汇算申报有误,请及时办理更正。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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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专项附加扣除更正路径 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办税”/“我要办税”,进入【扣除填报】栏,点击【专项附加扣除修改和作废】,选择年份,点击进入需修改的项目,进行“作废”或“修改”。
提醒:更正完专项附加扣除后需及时更正年度汇算。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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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汇算申报更正路径 登录“个人所得税APP”, 点击“办税”/“我要办税”,进入【税费申报】栏,点击【更正申报和作废申报】,选择“已完成”,选择需修改的年度,点击“更正”—“更正年度自行申报”。
政策依据 《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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