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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开始抽查!接到电话、短信请务必配合,否则1.5倍罚款!赶紧转给全体员工!

作者:金鹏财务 来源:金鹏财务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24日

最近,有小伙伴有收到税务机关发送的 补税申报未办理的提示短信...

最近,有小伙伴有收到税务机关发送的 补税申报未办理的提示短信:

大家收到短信后不要直接认为是诈骗短信,一定要登录个税APP去检查一下, 因为小野已经看到 自然人不配合税务局检查, 从多处任职单位取得收入, 《添加老师微信》 领取免费学习资料 ⬇⬇⬇

之前还有小伙伴私信咨询以下问题: 1.个人能否从多处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2.一个人从一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另外一处就必须是劳务报酬? 3.个税年度汇算结束后,这两件事情需关注! .... 赶紧跟着笔者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因拒绝税务局检查 罚款1.5倍!

我局于2022年9月22日起对你(家庭地址:江西省****)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 从多处任职单位取得收入 未按规定办理自然人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经税务机关通知进行2021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的个人所得税78331.04元系偷税, 经我局通知后你仍拒绝配合检查。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2019年度至2021年度预扣预缴表; 2.你2019年度至2020年度综合所得年度报表信息; 3.你2021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征管信息清册; 4.你尾号0383账户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个人银行资金流水明细; 5.你2019年度至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6.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第*款及《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发布)第41项的规定, 对你上述行为处少缴税款1.5倍的罚款即117496.56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17496.56元。限你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长乐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稽查局 2023年5月15日 可能有小伙伴疑惑了,税务机关检查个人储蓄账户的流水情况,合法吗?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 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也就是说,税务机关检查相关个人的储蓄个人账户流水情况需要符合2个条件: 1.个人涉及案件,成为了涉嫌人员才可以查询,也就是与案件直接有关的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2.检查个人储蓄账户需经过法定程序,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检查,仅凭税务检查通知书是不可以的。 注意一: 税务机关不得随意或者私自随便检查个人卡流水信息,检查个人储蓄账户需经过法定程序。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税务机关查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个人存款属于个人隐私,个人隐私权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 注意二: 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涉税资金账户查询不能应用于其他用途,也就是要避免后果扩大化。 小伙伴可能以为汇算清缴后就完事了,但是汇算清缴后这两件还需要大家注意,还有个人能否从多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吗? 个人能否从多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我们先看看相关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款第*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税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 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头条君总结, 从上面的法律条文可以看出, 员工同时与两个单位分别签订劳动合同不是法定的禁止事项, 一个人能否同时与两个公司同时签订劳动合同的的决定权在于用工单位。如果用工单位均知情并同意,一个人是可以同时签订两个劳动合同的。 税务法规里明确提到了存在纳税人同时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的情况,所以说 一个人同时取得多处任职单位的工资薪金收入也是没有问题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要在第二年汇算时选择任一单位做汇算清缴。 头条君提醒,在实操中常常遇到以下相关问题: 0 1 在两个公司同时领取工资,平时预扣个税的时候是否允许两个公司都扣除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缴纳的社保两处都可以扣除吗? 是允许的,若是每个单位都按月扣除了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符合汇算清缴条件的,年终通过汇算清缴来多退少补。对于缴纳的社保,是哪个公司缴纳就那个公司申报扣除。 也可以选择在一个单位享受5000元的扣除,并告知其他单位不再扣除,扣缴义务人在为其申报个税时,可以从员工“任职受雇从业信息”中“是否扣除减除费用”栏次选择“否”。 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别重复扣除了。 0 2 我在两个公司同时领取工资,平时各自预扣了个税,请问次年个税汇缴的时候对于有两处以上工资的是不是一定要办理个税汇算? 不一定。 年度综合所得不超12万元或者汇算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可免于办理个人税汇算清缴。 个人在两处取得工资 另一处只能按劳务报酬申报个税吗? 一处取 得工资薪金,另外一处必须按照劳务报酬计税!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工资、薪金所得 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劳务报酬所得 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工资、薪金所得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劳务报酬所得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 简单来讲:前者是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雇佣关系。劳动者的出勤时间、岗位职责受用人单位约束。时间上通常也是"长期”为主,例如,半年或一年以上。 后者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以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达成协议。例如,一场演讲、翻译一篇稿件。 所以,两处及以上取得收入是以哪个项目申报个人所得税,可以依据以上表述来判断。 临时工到底按工资薪金 还是劳务报酬申报? 什么是临时工? 大家普遍认为,临时工指在企业或者公司做上一段时间就会离开,不属于正式员工的这类用工模式,你要是问“一段时间”是多久?5天?10天,还是30天?3个月?这个没人能说的准确。 其实对于临时工,是按工资还是劳务报酬扣缴个税,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的答复。如下:
税局回复: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习、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若临时工与单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若临时工与单位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纳税。 综上 , 判断标准:支付单位与取得报酬的个人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 1、若临时工与单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税。 在签订劳动合同形成雇佣关系中,还有一个叫 “非全日制用工”, 此种用工形式下,可以完美解决一个问题: 用工时间短,员工不稳定,但是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又不想缴纳社保及开具发票的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所谓的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作为一种 灵活用工 的模式, 可以由个人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用工单位购买上工伤保险 就行。如果地方不允许单独买工伤保险,企业也需要为其购买商业意外保险等来作为补充。 这里要注意,如果企业想通过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以下几点区别:

2、若临时工与单位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个税。 如果用工单位向没有雇佣关系的个人支付报酬,实际就是购买个人独立提供的技术或劳务,向其支付的是该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术、提供各项劳务的劳务报酬。支付单位应按支付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同时,接受劳务的企业 不需要为提供劳务的人缴纳社保, 举个例子: 工厂由于暑期订单增加,招聘了一波季节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按照“工资薪金”申报个税,如果工厂偶尔找了个外部技术人员优化工厂流水线流程,按照“劳务报酬”申报个税,并且对方提供税局代开的发票做工厂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 提示:企业雇佣临时工发生的支出税前扣除须满足的条件 (1)需要取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 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需要取得个人收据 支付个人500元/次(或者每日累计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不需要发票,可以凭自然人开具的个人收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个人收据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注意】个税年度汇算结束后, 两件事情需关注! 最后头条君 还想提醒小伙伴的是,年度汇算法定办理时间虽已截止,但如您仍有未尽事宜,请尽快依法办理更正或补充申报。 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税务部门后续将对所有人办理年度汇算申报情况开展随机抽查,如您接到税务部门的电话、短信或手机APP站内信等回访,请小伙伴们继续予以理解和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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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个税汇算已于6月30日到期。那么,您知道汇算清缴后有哪些事项还需注意吗? 汇算资料留存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 纳税人办理汇算,适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纳税人、代办汇算的单位,需各自将专项附加扣除、税收优惠材料等汇算相关资料,自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存在股权(股票)激励(含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的股权激励)、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等情况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告、备案。 纳税人2022年度汇算的相关资料,留存期限应为自 2 023年7月1日至20 28年6月30日 那么,哪些资料需留存备查呢?快来看看吧↓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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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1. 子女教育: 纳税人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2.继续教育: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3. 大病医疗: 需留存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4.住房贷款利息: 5.住房租金: 6.赡养老人: 7.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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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 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个人自行办理或扣缴义务人为个人办理公益捐赠扣除的,应当在申报时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五年。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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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老金 需留存纳税人的个人养老金缴费凭证等资料。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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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资料 年度汇算申报表以及纳税人综合所得收入、扣除、已缴税额或税收优惠等相关资料。 信息 更正 如您在整理资料时,发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有误或者汇算申报有误,请及时办理更正。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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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专项附加扣除更正路径 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办税”/“我要办税”,进入【扣除填报】栏,点击【专项附加扣除修改和作废】,选择年份,点击进入需修改的项目,进行“作废”或“修改”。

提醒:更正完专项附加扣除后需及时更正年度汇算。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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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汇算申报更正路径 登录“个人所得税APP”, 点击“办税”/“我要办税”,进入【税费申报】栏,点击【更正申报和作废申报】,选择“已完成”,选择需修改的年度,点击“更正”—“更正年度自行申报”。

政策依据 《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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