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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和工资不一致违法吗?按*低交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吗?最新答复来了

作者:金鹏财务 来源:金鹏财务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07日

在日常工作中,很多公司为了节省人力成本都会选择按照*低工资给...

在日常工作中,很多公司为了节省人力成本都会选择按照*低工资给员工缴纳社保。这种做法通常来说是不合规的,除非员工的实际工资真的低于*低社保基数。 1 可以按*低工资交社保吗? 可以取得经济补偿吗? 首先我们必须纠正一个误区,即 *低工资 ≠社保缴费 。比如说,北京2023年的*低工资标准为2320元,而*低社保缴费下限为5869元,两者是不一样的! 《添加老师微信》 领取免费学习资料 ⬇⬇⬇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的规定: 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一般是按职工 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所以,社保按照当地*低缴费基数进行缴纳是 不合法的, 员工社保缴费基数需要按照员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来确定。 如果企业按照*低标准缴纳社保,是否可以要求补偿呢? 一、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深圳市
指引中明确: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但经济补偿的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2、天津市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印发《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明确表示:社保费缴费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只要单位有过错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 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1、北京市
该通知中表示: (1)用人单位过错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或虽建立了社保账户但 缴纳险种不全情形 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 一般应予支持 。 (2)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且 险种齐全 ,但存在缴纳 年限不足、缴费基数低 等问题的,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 一般不予支持 ;劳动者的社保权益可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社保管理部门强制征缴的方式实现。 2、浙江省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已经征收部门审批的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不予支持 。 所以,对于经济补偿的问题, 各省市的执行情况不同 ,建议咨询当地人社部门。 2 社保和工资必须在同一地吗? 一般来说,工资的发放地和社保的缴纳地应当是一致的,如果不一致的话,很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为公司有问题。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总公司想要调配员工到异地分公司任职,但是该员工要求社保还在总公司缴纳,于是就会产生总公司交社保,分公司发工资的情况,那么应该如何处理呢? 我们在总公司账务上可以把这部分社保作为其他应收款挂账,分公司可以凭工资表、总公司提供的内部证据等作为税前扣除依据。
最重要的一点, 要留存相关的证明材料 :如企业调配协议,按协议发放薪酬,有签名文件等等! 3 员工可以自愿放弃社保吗? 我们在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关于放弃社保这种事情,从单位角度来考虑,是为了减少成本,又或者是为了以后辞退时方便;而从个人角度来说,是为了到手工资多一些(实际上可能并没有多),于是,就出现了不少员工放弃社保的情况。
但是,纵观这几年发生的形形色色相关的类似案例,对于员工 自愿放弃社保的,无疑是这几种答案: 1、 单位为个人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是 法定义务 ,是 强制性 的,不能因为约定而免除,所以企业 应当 为员工补缴社保; 2、 大家都是成年人,要对自己说的话签的字承担责任,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有悖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无论 是企业还是个人角度,都不建议大家放弃社保! 但是如果单位不给交社保, “被自愿了”怎么办? 若发生公司强制不缴社保,并逼迫员工签相关证明的话,员工可以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一倍以上 3倍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的罚款。 单位不给交社保,员工有权要求补缴,也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一定的 经济赔偿 。

4 规避!社保缴纳5大误区 除了上面我们所说的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企业要承担责任外,以下这6个误区,统统是不合法的!企业和个人一定要引起注意,否则,可能后果很严重! 误区一:试用期不用缴纳社保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30日内 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保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所以,企业在试用期间 必须 为员工缴纳社保。 误区二:不签合同就不用交社保 实务中,有些用人单位会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为职工缴纳社保,岂不知,劳动关系的确定可 不仅仅取决于一纸合同 ,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个人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社保就必须得交~ 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缴纳社保时,员工可以提供以下证明,证明与单位之间的用人关系: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值负举证责任。 误区三:上下班路上摔伤都算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需要同时满足 三个条件 才能算是工伤: ①需要在 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上的“上下班途中”; ②伤害是由“ 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 ” 造成的; ③事故必须是“ 非本人主要责任 ”。 另外,小编提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款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误区四:单位必须为法定代表人缴纳社保 首先,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公司能否为法定代表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取决于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 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 当公司法定代表人(又称法人代表)与公司构成劳动关系时,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当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时,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其不属于社会保险的强制参保对象。 误区五: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缴社保 将社保**别人公司,或者找人才资源服务公司代缴社保,几乎是很多失业朋友的备选之路。但是,这样缴纳社保是非常不靠谱的。 市面上多数社保代缴服务公司都处于灰色地带,所谓的“**”社保,其实就是虚构劳动关系,然后骗保。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 委托第三方代缴职工社会保险不合法 。 社保断缴可大可小,在3个月内,如果找到新的工作就能续缴社保,社保福利不受影响。可是一旦找公司**或代缴社保,这问题可就严重了。 未来全国社保信息联网,也是大势所趋,甚至,很多地区,已经开始信息的互联互通了。如果被发现,相关部门会把它记入你的社会征信,以后贷款买房、子女升学、积分落户等都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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