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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征期定了,税局刚刚通知!

作者:金鹏财务 来源:金鹏财务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10日

2023年8月份征期截止到15号,请大家合理安排好时间!小编...

2023年8月份征期截止到15号,请大家合理安排好时间!小编 给大家整理了8月的和几项申报实操: 8月纳税征期 个税出新规,8月1日起实施 33种减免个税的情形 8月重点关注政策速递 01 8月征期截至15日

税局明确: 8月申报纳税期限截至8月15日。 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印花税、环境保护税、资源税。 《添加老师微信》 领取免费学习资料 ⬇⬇⬇

02 个人所得税 8月1日起实施 7月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 1、购买这些商业健康保险,也可以税前扣除了 将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范围,扩大到商业健康保险的主要险种,包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险和疾病保险。 注意 医疗保险的保险期间或保证续保期间不低于3年; 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的保险期间不低于5年; 解析: 相关优惠政策: 2. 扩大产品被保险人群 体适用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也可以是其配偶、子女或父母。 3. 针对既往症人群,允许设置不同的保障方案 1)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应当与基本医疗保险做好衔接,加大对合理医疗费用的保障力度。对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投保人为本人投保的,不得因既往病史拒保或者进行责任除外。可针对既往症人群设置不同的保障方案,进行公平合理定价。治疗特定疾病的医疗费用保险,或者治疗特定疾病的特定药品费用保险和特定医疗器械费用保险,不受此要求限制。 2)长期护理保险应当为不同年龄人群提供针对性的护理保障。鼓励开发针对既往症和老年人等人群的产品。鼓励开发满足在职人群终身保障需求的产品。鼓励探索适合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和机构护理的支付方式。 3)疾病保险应当设置合理的保障责任范围和期限,有效提升产品保障能力。鼓励开发针对既往症和老年人等人群的产品。 4. 建立信息账户,用于归集和记录商业健康保险 信息平台为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的投保人建立信息账户,生成的识别码,用于归集和记录投保人投保的所有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相关信息,支持投保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注意: 5.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可开展相关业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可开展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业务: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30亿元;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具备符合要求的业务管理系统,并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完成系统对接。 注意: 6. 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行为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的日常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不实说明或夸大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相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以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名义销售不适用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医疗保险未按要求承保既往症人群;未按要求设计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未按要求开展业务回溯分析;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行为。对于产品管理、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风险提示、监管约谈、责令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 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 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5〕82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和示范条款的通知》(保监发〔2015〕118号)、《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厅发〔2016〕1号)同时废止。 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应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停止新业务销售,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做好有效保单的后续缴费、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03 33种减免个税的情形

04 8月重点关注政策速递 1、小规模纳税人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将升级一般纳税人。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发布前已开具免税、3%的发票无需追回。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①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②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3、小微企业2023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 300万以下 5% 300万以上不属于小微企业,税率25%。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4、个体工商户: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5、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6、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自2022.08.01日起,津地税(2008)1号文停止执行,原文件内容“对有限合伙企业中不参与执行业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在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缴纳个人所得税。” 8、加计扣除新增享受时点。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新增一个享受时点,对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允许企业就当年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要求,纳税人应当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附《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模板下载二维码链接供您参考使用。 10、 从2022年11月1日起 ①个体户可以变更经营者。 ②可以自愿变更升级为企业。 11、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12、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列入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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