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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出事了!注销一年后被查!罚款11万!不想被罚,抓紧自查这5项!

作者:金鹏财务 来源:金鹏财务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28日

近来总听说多家个体户因各种情况被查,更有某个体户依法注销后,...

近来总听说多家个体户因各种情况被查,更有某个体户依法注销后,仍被税务局稽查!罚款11万元! 即日起,个体户不想被罚!这5项抓紧自查!话不多说,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公司利用多家个 体工商户税务筹划被稽查!

经检查: 该单位于2019年在 没有真实交易 的情况下,利用镜湖区杨国斌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镜湖区李伟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镜湖区陈友阳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镜湖区李双丽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镜湖区蒋寒梅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等单位 虚开的6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 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增值税税款和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造成少缴税款,构成偷税 。 《添加老师微信》 领取免费学习资料 ⬇⬇⬇

最终,该公司被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处以罚款44197.07元。 无独有偶,某公司因经常向个人股东借款用于经营,找财税公司进行筹划, 利用成立个体户开票“避税”。 最终被税务局稽查,依法补缴了个税和罚款近120万元。 利用个体户进行税务筹划屡见不鲜,但如果随意滥用,税务风险巨大,就在近日,江苏省税务局近期发布的税务处罚中, 大部分被处罚的主体都是个体户!

01 多家个体户被查?
1.未按规定设置账簿,被罚2000元!
2. 未按期申报纳税,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3.未按规定保存发票,被罚!
02 个体户不记账?免税?免年检? 搞错了罚款比税多 个体 户是目前市场上庞大的一个群体,通常他们没有配备专业的财务人员, 对 税收等政策不够了解,非常容易走入误区,给自己带来风险。 先来看看你是否存在以下几大问题! 问题一:业务不真实 税务局对发票背后业务实质的关注远远大于发票本身,发票仅仅是一个表象而已,因此业务真实为第*前提。 如果企业开具发票与实际发生业务不匹配,则存在极高的税务风险,税务局不查你查谁? 问题二:人员与业务规模不匹配 如有的个体户只有1-2人,但却能完成上千万流水的业务,不管是否真实纳税,税务局也会怀疑该个体户的真实性。 问题三:经营范围广而杂 有些人认为经营范围越多越好,殊不知,这样也会给企业带来风险。尤其是,有的个体户在填写经营范围时把主要经营项目排在后面,这样可能会造成税务局核定行业错误,进而企业会因数据异常招来税局稽查。 问题四:个体户税后利润随意转移 有的个体户进行税后利润分配,并不是把钱直接转给公司负责人个人账户,而是转给其他人个人账户。在税银数据共享下,注意了,这样也会引起税务局的重点关注。 这几项误区,你是否也存在: 误区1:个体户都不用记账 根据《个体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个体户也得建立账本,而且和公司建立的账本一样。如果实在达不到建账标准的个体户,也得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 以上是相关法规的规定,实务中,小编了解到确实有一些税务机关是不要求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户建账的。 但是建议,个体户有条件的还是应该建账,一则是内部的管理更规范,二则一旦被稽查到才能有凭证可以依赖,*起码也应该建立收支凭证黏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 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出台了个体户自行申报纳税的公告,说明个体户自行申报纳税已是趋势,因此个体户也要做好建账报税的准备!
个体户不会记账怎么办? 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具备资质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账务处理。 误区2:个体户都免税 有一些个体户规模小,采用 定期定额征收 的方式,按照当地的税收政策在规定的开票额范围内确实免税,但这不代表所有的个体户都免税。 个体户缴纳的税费主要有增值税、附加税、个税这三种。相关业务涉及到其他税种的,也应该缴纳房产税、印花税等 误区3 个体户不用年检 无论是个体户还是企业,都应当做工商年检 (年报),不填报的企业或个体户将会被罚!
误区4 注册流程简单 很多人选择注册个体户的一个原因是注册程序相比公司更简单,但其实两者是一样的,先工商后税务,后期的变更、注销流程也差不多。所以建议,想做大做强的,一开始就注册公司更有利于发展。 03 个体户依法注销 仍被罚款11万 很多人都有这样一个误区:认为公司只要注销了,税务局就不会找到你。真实是这样的吗?我们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第*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市税一稽罚〔2022〕48号 南宁市青秀区**建材经营部(纳税人识号:92450103MA5PFGJR68): 经我局于2021年11月12日至2022年3月24日对你经营部(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长虹路7号万科城南区S2号楼十三层1307号商铺)2020年5月9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经营部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你经营部已办理注销、失联 你经营部于2020年5月9日登记注册,于2021年1月4日经主管局核准注销,注销原因是:依法解散。经多次拨打你经营部的联系电话,要求你经营部业主谢锦前来配合检查工作,谢锦电话回复她不在南宁,现居住湖北省石首市。 2021年11月15日,根据谢锦提供的收件地址(湖北省石首市南口邮政局)通过EMS给谢锦邮寄《检查通知书》 (南市税一稽检通〔2021〕36号) ,要求你经营部依法接受检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2021年12月7日,我局通过EMS邮寄《询问通知书》给谢锦,通知她于2021年12月22日到我局就涉税事宜接受询问,以上两份税务文书均是郑张云 (身份号:421081XXXXXXXX0134) 代收。 检查期间,你经营部未提供任何资料,谢锦也未前来接受询问,2022年4月14日,再次拨打你经营部的联系电话,语音提示号码已停机。 (二)你经营部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问题 1.取得增值税发票情况 你经营部在经营期间没有向税务机关领购过发票,无货物购进记录。 2.开具增值税发票情况 你经营部通过税务自助机共开具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11584158.42元,税额115841.58元,价税合计11700000.00元,受票单位均是:南宁万堡防水公司,其中:2020年9月29日开具5份,发票代码4500201130,发票号码04291060-04291064,开具货品名称:防水涂料;防水材料;湿铺防水卷材,开票金额4653465.35元,税额46534.65元,价税合计4700000.00元。2020年12月30日开具7份,发票代码4500203130,发票号码03745482-03745486、03745478、03749974,开具货品名称:防水涂料;增强聚酯布;湿铺防水卷材,开票金额6930693.07元,税额69306.93元,价税合计7000000.00元。你经营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申报纳税。 3.你经营部的交易资金均通过业主谢锦于2020年7月28日在桂林银行南宁分行营业部开设的个人活期存款帐户(帐号:621456XXXXXX60370)进行流转,经查,发现你经营部资金往来记录存在异常: (1)你经营部银行账号上无支付购货货款记录。 (2)检查组通过对该帐号资金往来明细筛选出郑张云、李红英、童继梅、刘炳炎、张勇、钟靖等6个交易对手,谢锦收到南宁万堡防水公司的货款11700000元,并通过上述6个私人账户转出11700000元,再转入万涛(受票单位法定代表人)及严捷(受票单位办税人)的账户共计11142000元。谢锦个人账户自2020年7月28日开设至你经营部注销,只收到上游企业“南宁万堡防水公司”转入资金11700000元,转入资金与你经营部开具给“南宁万堡防水公司”的发票金额一致,形成资金回流11142000元,占开票金额95.23%。 (3)根据受票方南宁万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销售合同约定由销售方将货物运输到南宁万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指定的工程地点,无法提供相应的物流信息;而你经营部及业主谢锦的银行流水记录均未发现有支付物流款项。 (4)你经营部银行流水记录也未发现有支付正常经营所应该发生的房租、水电、工资等各项费用,不符合正常公司经营形式。 综上,你经营部在开具了上述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注销(从成立到注销仅半年),无货物购进记录,资金流水存在回流和异常,上述行为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你经营部的基本情况、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和主管税务机关协查资料; 现场笔录、实地核查影像资料等; 邮寄、公告送达材料等; 你经营部取得、代开增值税发票查询信息; 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查询资料。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款的规定, 对你经营部虚开发票行为处以110000元的罚款 。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10000元,限你经营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看完上述的案例,你还这样想吗?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存在 偷税、抗税、骗税 情形的,将会 无限期追查!
除此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简单来说,就是个体工商户的实控人,承担的是 无限连带责任 。 只要涉税违法,雁过必定留痕,再想通过注销公司逃脱责任是行不通的。 附:税务稽查流程图
04 个体户涉税风险! 抓紧自查! 一、 建账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立账簿,未按规定建账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且建账时间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 应当建账的情形
二、 增值税 常见风险点
税 务检查重点
三、 个人所得税 常见风险点
税务检查重点
四 、 其他税费 房 产税 账面房 产、房屋租金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无租使用、房产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土 地使用税 未按土地实际面积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 应缴纳印花税的合同协议或凭证未按规定申报并缴纳印花税。 五、 工商年检 个体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行政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如未按规定报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200元的罚款,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如报告不实的,个体户年度报告被发现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15个工作日内改征,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予以公示。 报送方式: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书面方式 报送内容: 个体户自主决定其年度报告的内容是否公示
政策依据 (1)《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 (3)《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 (4)《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5)《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 (6)《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弱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8)《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 05 个体工商户最新优惠政策? 一 、 增值税 1、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自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个体工商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1)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 2)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自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个人所得税 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三 、 印花税 自 2022年7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的以下凭证,免征印花税: 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四 、 六税两费 截止到 2027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五 、 其他优惠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对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现行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优惠办法按各地税局的规定执行) @个体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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